檢 討 淫 審 文 件 出 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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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嚴 規 管 互 聯 網 形 同 網 絡 23 條 http://appledaily.atnext.com/template/apple/art_main.cfm?iss_id=20081004&sec_id=4104&subsec_id=12731&art_id=11680906 點睇?? | |||||
我認為相信受傳統思想影響,家長方面都應該會贊成此條例 畢竟家長不想兒女接觸這類資訊 我自己絕不贊成這條例,跟報內說的一樣,可能會變成政府控制消息的工具 | |||||
其问题根本在马栏的数量问题! | |||||
sorry , what's 马栏 ??? | |||||
原帖由 Login 於 2008-10-5 16:51 發表 你,性無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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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便去說。 | |||||
它本來就是(苦笑) 不過不是政府而是政黨而已(大苦笑)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7/2/1/893614/1.html | |||||
原帖由 weakest 於 2008-10-5 15:54 發表 意見?就算後來份所謂的諮詢文件根本都只是敷衍了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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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度《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公眾意見調查 精確市場研究中心 ................. 2. 調查以面對面訪問的形式,以預先設計的問卷蒐集數據。調查範圍包括所 有年齡介乎15 至65 歲的香港陸上非院舍居民。在探討受訪者對樣本物品 的意見,藉以探知公眾道德標準的調查部分,只有年齡介乎18 至65 歲的 受訪者受邀參與有關部分,並就樣本物品提供意見。 3. 調查採用政府統計處制定的屋宇單位檔案作抽樣框,並以兩重分層的方法 進行抽樣。調查於2006 年11 月4 日至2007 年1 月7 日期間成功進行了 共1 501 個訪問。整體回應率達73.1%。 ............ 26. ...此外,大部分(88.3%)受訪者認為審裁處現時的組成方法 合適。 27. 較少(40.8%)的受訪者留意到違反條例的刑罰。在該些留意到刑罰的受 訪者中,認為刑罰恰當的人士的比例(43.8%)比認為刑罰不恰當的略低 (表示刑罰不恰當的佔46.9%。當中,97.6% 認為刑罰太輕)。 ... 30. 調查比較受訪者對道德標準的意見及審裁處現行的評定類別標準時發現,在 22 件樣本物品中,其中14 件物品有較多受訪者所列出的類別與審裁處評定的類別相同。.... (b) 至於在不雅物品的分類方面,受訪者的分類標準較審裁處的標準稍為嚴謹 。在12 件第 II 類樣本物品中,其中3 件被較多受訪者列為第 III類物品; (c) 而在6 件第 I 類的樣本物品中,則有5 件物品被較多受訪者列為第 II類物品;兩者在分類上的最大差異集中在第 I 類物品的分類上。受訪者普遍會以較嚴謹的標準,列出適合所有年齡人士觀看的物品。這顯 示大眾期望當局以較嚴謹的標準,為第 I 類物品進行分類。31. 調查結果亦顯示,受訪者的道德標準會因性別及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a) 就性別而言,女受訪者傾向採用較男受訪者嚴謹的標準,為物品分類。 .... (b) 就教育程度而言,擁有學位或以上教育程度的受訪者,其分類標準會較為寬鬆;這現象在為第 III 類物品分類時,尤為明顯。[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0:24 編輯 ] | |||||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0:18 發表 拋出民調數字,有甚麼意義? | |||||
‧ 改 作 兩 層 架 構 , 成 立 由 約 30 名 市 民 任 委 員 的 新 獨 立 審 裁 機 構 作 評 級 工 作 ; 審 裁 處 專 注 覆 核 案 件 ‧ 廢 除 審 裁 處 , 由 法 庭 裁 判 官 作 裁 決" 這種所謂諮詢 一種選擇叫不改 一種叫換湯 一種叫「不由我們做就不要做」 | |||||
你可以去查查。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問題。 「 重點問題: 就現時制度作任何改變都有可能牽動其他方 面,但你會建議如何改善現行的審裁制度, 令審裁處的裁決更為一致,以及使審裁處更 具代表性?」「 2.1 由於部分公眾人士認為審裁處應保留為司法機關, 其中一項建議,是改善現行審裁處的運作,尤其增 強審裁處的代表性。可考慮不同的改善方法,例 如:」[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0:42 編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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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確保在憲法之上的,你要超憲法的權力,就不要跟人談民主。 真正的問題是,香港人對於此一事實毫無基本認知。 整個官網上有哪個地方是說是意見徵收欄,保證有人聽的? 三十個人又是如何弄出來,全民投票?(那就叫民主囉。) 呀,想起來,所謂的意見接受,恐怕大家都將聖經投拆事件忘得一乾二淨囉。 有趣的是,當淫審處可以同一將相片在兩份不同企業的媒體出不同RATING那種赤裸的政治舞弊時, 只要說到這些跟教會有利益關係的組織時,我們就慢慢扭,不要非黑即白。 說到只有在確立在憲法權利之上的選舉制度時,倒是有夠非黑即白,不管憲法和制度上的配套立即搞雙普選都沒所謂。 我不理解這種是何樣的標準。 | |||||
... 我們希望在首輪諮詢期間蒐集公眾意見,並盡快擬就建議,進行第二輪諮詢。政府希望得到你的意見!」 「我們會因應社會、科技及新媒體(包括互聯網)的發展,討論如何改善現有法例及其運作方式,並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 現在的淫審處是犯了那條香港基本法? --------------------- 我可沒說普選不普選,但香港基本法有云: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參考《基本法》第45 條)」 「憲法」的「方針」是明明白白的。 ---------------- 不理解,是不是因為你欠觀察?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1:43 編輯 ] | |||||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1:30 發表 就是網址上哪個地方是收集意見?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1:30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1507&ptid=2702] 對,基本法的方針是明明白白的,明明白白的政教不分 倒是還是有人愛無視基本的問題。 | |||||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1:30 發表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連兩者的關係都不懂的話,回去看看老美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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