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又幹好事(四)(代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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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又幹好事(四) 旁觀者 妖教傳銷人罪成入獄
基督妖教「平安福音堂」傳銷人在地鐵幹了宗醜事,被捉上法庭,雖有移鼠允諾他可行「神蹟」,也脫不了得到應有的懲罰。據報道: 「47歲平安福音堂已婚傳道人吳漢超,在港鐵車廂用陽具磨擦女乘客大腿案,傳道人昨被裁定非禮罪成,裁判官指被告先用腹部頂著事主手臂,以作探路,之後再用陽具磨擦對方大腿,加重罪行嚴重性,判他入獄21天,但准其以1萬元保釋以候上訴。吳聞判後即歎一口氣,然後雙手放在桌上,無力地跌坐椅上,面露難色。 ……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已婚,育有2名子女,需照顧心律不正和患糖尿病的年邁母親,他在平安福音堂任傳道人,月入3萬元,是家中經濟支柱,並呈上被告妻子、胞姊和同事撰寫的求情信。」《“傳道人”地鐵車廂騷擾女乘客 非禮罪成囚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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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3萬元... 傳道人(唔係更高級既牧師)都有三萬,不錯,不錯… | |||||
唉,可恨我走錯了路,因此窮困一生。 (但可保留良知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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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3萬元買AV回家睇都睇飽啦... | |||||
兄台都幾純品既喎~ | |||||
真接少少俾錢搵妓女好過啦... | |||||
我承認,我是宅男 | |||||
呢D人渣..不過老老實實, 真係冰山一角..有好多教會都會為呢D人渣隱瞞 | |||||
非常同意 真係比些少錢叫隻雞 搵個骨妹仲好啦 何必弄得如此下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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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星期來,我斷了兩天稿;斷稿,是因為寫了的稿,編輯認為:不宜刊登。三月二十六日罵「禽獸牧師」,案沒宣判,據說,「評論」這東西,會觸犯法例;如今,這東西被「重」判二十一個月,當天文字,該可見報: 樹大有枯枝,基督教這株樹,枯枝,也真夠多的。我對教徒向來沒偏見,只有好感;可惜,那些腔調古怪的電視「見證」節目看多了,只覺得有一幫「基督徒」旨在導人迷信,當觀眾是不會思想的白癡……越看,越覺得枯枝上,還爬滿毒蟲。 然後,又有牧師犯非禮案了,「妻子對他仍不離不棄,直言:牧師也是人,難免犯錯……」牧師,是「神的牧者」,有太多迷途的羔羊需要照顧,有太多弱小心靈對這些掛了牌的牧者,寄以信任和厚望。「牧師也是人」,所以,就有理由咬人?有理由要人為他口交?有理由用皮帶抽打弱智的女教友?議員叫雞,老婆支持他,會說:「議員也是人。」將來,如果有警察強姦弱女,我相信,也會有「偉大」的妻子,來一句:「警察也是人。」我開店賣東西,是商人,一旦娶了老婆,每天下午,我就可以打開門蹂躪客人,就算來一個,污辱一個,東窗事發,起碼還有一個笨女人為我說話:「商人也是人,難免犯錯。」 這是甚麼樣的鬼話?同樣的淫行,屠夫犯了,我們會罵他不是人;地產經紀犯了,魚販犯了,廚子犯了,專欄作家犯了,照樣不是人;為甚麼議員、教師、牧師,或者神父犯了,「也是人」?這些東西,算甚麼樣的「人」?「牧師也是人」,或者「神父也是人」,絕不是求情的理由,反而該是判以重刑的根據。神父和牧師,本來就該有點「神性」;要做人,就不要講邪靈,講上帝,用摸不到的東西,換取尊敬和地位;到淪落了,墮落了,犯了第六戒「毋行邪淫」,還來講「人」,那就更加荒謬! 我過去出書,「作者簡介」總提到「上帝」,順帶更正:我信了的上帝,是玉皇大帝,是「太平天國」狂徒們胡謅瞎扯的上帝,不是縱容牧師和神父胡天胡帝的「上帝」。 2005年04月08日(鍾偉民) 橫批:真有神性亦不要臉 除了電車色狼, 那個人會去犯? | |||||
說得非常好!!!!!!!!!!!!! 每當發生了這些醜聞, 很多人都會以"包庇"的口吻說, 牧師, 神職人員也是 人! 我想把這些人一一的摑醒, 他們是很可恥, 非常可恥! 變態. 變態在他們是嚴重雙面人, 可恥在他們虛偽. 正如為人師表, 作出傷風敗得之事. 平日教得就是道德, 作的卻是淪亡之事! 耶穌生平罵得最多的就是偽善之人, 現今更是多不勝數, 令人可笑. 有人又會說, 那誰無犯錯, 難道你要牧師不是罪人, 他們也叫自己做罪人的ar,而且罪無分大小, 就連想了姦淫也是了..對不起, 這是現實世界, 罪有分大小, 若任何神職人員像以上人兄犯了這性侵犯罪行, 是非常可恥的事, 因為他令別人受傷, 亦不要為他們作解釋. 試想想, 一個常常跟別人說不要飲酒食煙要的人, 原來自己是一個大蒲友, 日日去老lan; 又一個有錢人原來會去偷野...等等... (我比較保守, assume咗蒲係唔好的. ) 莆同去偷野, 都係唔好. 不過以上兩個例子就係想講, 他們很變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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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不是,都是犯罪! 犯的非我,義正言辭! 若是自己,就當別論! 望犯者改,觀者自省! | |||||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知法犯法? 難道你不知在地鐵向女子「鑽腿出火」是犯法行為嗎? 由你來犯便不是知法犯法了? | |||||
對犯事者不給改過機會, 就無「望犯者改」矣, 現在就是有人要把跌倒的上前再踩多踢多幾腳, 只因犯者是個基! 這種人比犯事者更可恥。 好比對著日本人說3-11地震海嘯是天譴。 | |||||
犯事者坐牢18日, 失去工作, 聲譽, 日後難對曾相識的人.....懲罰也算夠了罷, 何必落井再要倒下水泥封埋個井口? 除非你是認為審訊不平, 有偏私, 判刑太輕....這才別論 不然.....在人的痛處再灑鹽落醋用香烙....無需要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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