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思想控制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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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手段通常藉著焦慮及壓力,用來建立不適當的心理及社會影響,有以下七大類別: 手段一 增加可暗示性,及通過特別的催眠及其他增加可暗示性的技巧,如大量的聲音、視覺、對話、或固定觸覺訓練、過量重覆的活動、限制睡眠及/或營養限制,藉以「軟化」個體。 手段二 使用過量的賞罰制度,來控制個人社交環境,及社交支援的時間及來源,提倡社交隔離,限制與家人及朋友的聯絡,及限制與一些有團體不批准態度的人聯絡,培養在團體中的經濟及其他依賴。 手段三 阻止團體證明為不正確的資訊及不支持的意見在團體中交流,並訂立與外人討論允許話題的規定,交流是高度受控的,同時亦通常會建立一套「團體內」的語言。 手段四 令人以負面的方法,重新評估他自己最核心的經驗及以往的操守,並致力設計使人的基本意識、現實覺悟、世界觀、情緒控制及防衛機制不穩及逐漸損害。 手段五 使人服從於強烈及頻密的行動及處境,令他的自信及判斷力逐漸損害,達至無力感。 手段六 利用非體罰性的懲罰,如強烈的羞辱、剝奪權利、社交隔離、改變社交地位、強烈的指責、焦慮、控制及其他技巧,令受者產生強烈反感的激動情緒。 手段七 以團體認可的世俗心理威脅來恐嚇人,如未能適應某種認可的態度、信念、或其後的行為,就被暗示成會導致嚴重懲罰或悲慘下場,如身心疾病、舊患復發、藥物依賴、經濟崩潰、失敗社交、離婚、瓦解、無法找尋伴侶等。 以上心理壓力的手段的嚴重程度,足以抑制個人作被指示或自由選擇的能力。受害者變得無法做正常、聰明或平衡的決定,而在未曾不知不覺地被協調好的技術程序控制之前,很可能或正常的情況下都能做這些決定。而這些程序的累積影響,可以成為一個比痛苦、虐待、毒品、或使用暴力及法律恐嚇更有效的壞影響。 | |||||
高壓式心理系統與良性的社交學習或和平游說的分別,在於它們在特別的情況下進行,那些情況包括使用高壓式心理手段的種類及數量、環境及人與人之間操控的苛求、用以壓抑某些不想要的行為或訓練想要的行為而施在個人心理壓力的強度。 傳統上,高壓壓力在物理學用語上都是形象化的,為了容易定義、明確清晰。但不幸地,高壓心理壓力並非那麼容易可見及定義。法律上(譯註:美國法律,下同)已走在物理科學之前,它容許高壓可以不涉及身體上的壓力,並認同個人可以在心理上的威脅或施壓,令人感到危險,而不必真的有危險。 法律上亦已認可,即使威脅的行為,不必是身體上的。對於經濟損失、社會排斥及嘲笑及其他的威脅,都在法律上認可成不同背景的高壓式心理壓力。 為何高壓式心理系統有害? 高壓式心理系統違背了我們最基本人權的概念,它違背了美國憲法第一修訂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和世界各地申明的基本宣言。 混淆、威逼、叫受害者沉默,可以幫助利用系統取得利益的人避免曝光及檢控,而那些行為,如欺騙、冤獄、不適當的影響、不由自主的奴役、蓄意施加情緒上的悲傷、粗暴的舉動、及其他不正直的行為,都被確認為有傷害,而且在大部分國家都是違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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