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聖經的「公義」——踐踏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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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主的不能因奴僕犯錯,不聽話就過份使用暴力。 "天主"就不使用暴力? 牠開口就要殺, 埋口又話滅, 還吃活烤童男童女. 你個撚樣(請恕我對妖徒忍不住又要爆粗), 就在踐踏自己嘅智慧, 黑白顛倒! | |||||
哦,原來係咁理解「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呢段經文既,又真係幾白痴喎。 | |||||
所以你咪解得幾白痴囉 | |||||
咁其實應該點解呢?兩眼還一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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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呢句: 「以色列人今次這樣對加沙的人,就已超越了以命償命啦,」 「咁今次以色列死咗幾多人,加沙又死咗幾多?公平嗎?」 好明就想講以色列被襲都係死咗一千幾人, 依家打死番加沙巴人20000幾, 本利都夠, 應該收手咁。(唔止兩眼還一眼囉) 你話清楚呢個係咪你意思先?.....廢事你反口。 | |||||
全程context如下: 21: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 =你跳了的句子 講緊特定糾紛如何處理。 你要套用到國國打仗,要俾啲合理理由。 錯誤都幾低級。 話晒慕左咁多年道,基本嘅邏輯要有少少。 隔離啲蝦兵蟹將,唔好攞啲咩斷章取義出黎講。忽略21:22,就係最佳嘅示範。 | |||||
按我理解,21:22講與孕婦有關的法規,基本與上文(打奴僕)和下文(若有損害……)無關,因此我也跳了。 你是否有另外觀點,覺得21:22是在談上文的奴僕或下文的損害? | |||||
我就將「以命償命」理解為「一命賠一命」的意思,我有理解錯嗎? | |||||
21章 1. "人若"2字出現在18, 20, 22, 26, 牛若出現在28,以該字作分段 1a. KJV with strong Numbers, (If)(H3588)出現在18, 20, 22, 26, 28 2. 和合本聖經開引號出現在18, 20, 22, 26, 28, 說明和合本譯者也以之作分段。 3. 23節:若有"別害",指22孕婦的別害。 3a. 23節的"若"(If)(H518)同19,21,27,29的若,作連接之用,說明23連接22。 H3588 כִּי kı̂y kee -(by implication) very widely used as a relative conjugation or adverb; often largely modified by other particles annexed H518 אִם 'im eem - or conditional, if, although; | |||||
謝謝指教,因天主教版本「若有損害」看不到和合本「別的傷害」這個意思,所以讓我有所誤會。看來「以命償命,以眼還眼……」只能應用於孕婦的傷害了。 那麼依你所見,為何在21:20-21 & 21:26-27在講打奴婢,但卻在21:22-25突兀地插入講傷孕婦,與奴婢完全無關,這個奇怪的編排除了特意讓人混淆之外,有何特殊意義? | |||||
當然是錯到貼地 今回以色列派兵入加沙, 軍事目的是「要賠命」嗎?若是如此, 那殺夠1400人便收兵, 有本有息了。 | |||||
你是指現實生活有以色列人不按聖經辦事,所以聖經的解釋要有所調節? | |||||
完成了軍事目標就會徹走喇。 人地一早講咗無意佔領加沙。 | |||||
18人致死 20人致死 22人致死(胎)及傷 26人致傷 28物致死,疏忽致死 越後的越瑣碎 法律條文一條一條列出來,我並不覺得有嚴格流水行文的必要。 程式碼也不只有一種寫法經編譯後可以得出同樣的二進位執行檔。 | |||||
字都未識, 你就應該快快"徹"走嘞. | |||||
或者你看慣了聖經已經麻木無感啦,我看這種表述方式就好像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當中,胡亂加入窺淫罪的條例一樣。 | |||||
這跟對聖經的理解有何關係? | |||||
那麼依你所見,為何在21:20-21 & 21:26-27在講打奴婢,但卻在21:22-25突兀地插入講傷孕婦,與奴婢完全無關,這個奇怪的編排除了特意讓人混淆之外,有何特殊意義? 在天主教思高聖經中, 第21章律法是這樣歸類: 1-11 : 僕婢法 12-27 : 殺人或傷人的賠償法 28:32 : 牲畜傷人賠償法 33-36: 傷害牲畜賠償法 37 -22:5 : 偷竊賠償法 就好像香港法例的分章...分例 主題清楚 | |||||
係你硬要把聖經加入到以巴衝突中嚟講 (問番你自己點解咁膠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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