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beechan
2011/1/22 12:59 
Justice without force is powerless; force without justice is tyrannical…
(Blaise Pascal)
beebeechan
2011/1/22 13:00 
回復  beebeechan

哈哈...笑死我
陳生終於來了
豬丫痾腎 發表於 2011/1/22 09:20


「終於」回來?
大半年都未離開過
所以沒有「回來」
dior13dior13
2011/1/23 00:05 
人最愛的就是被人欺哄
gold黃金
2011/1/23 09:11 
其實那只要運用微生物和化學原料and一些科學原理就好了喔!
要是有材料的話 老娘也是會做的......XD
何況每個長相都不太一樣 仔細看就會看出來了XD
所以 如果傳了教 有人不贊成 反而會害他下地獄
不傳教反而好 因為大家不知道 就不會有人下地獄了......XD
現在教大家如何趕走傳教士:
黑~請問一下 有人說基督徒喝毒藥不會死 你可不可以示範一次給我看?
如果不行的話
就表示基督教的理論是不合理的!
基教的理念被你推倒了.....
dior13dior13
2011/2/5 00:58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5 03:29 編輯

我講jimmychauck 自己刪自己的帖, 你幹麼老刪我帖?




這又不帶髒字你有謀問題?
dior13dior13
2011/2/5 03:35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5 03:52 編輯

我是看了你很多文章, 但是文章要按造讀者的角度去寫, 若是不能的話就是犯了大忌, 普羅大眾的要歸普羅大眾的, 基督教鄉民的要歸基督教鄉民的, 中毒者要歸中毒者的, 這樣讀文章讀起來較正常人沒有頭緒, 情節類別的要標明/敘述情節, 陳之藩散文集看一看好不好

先抓住你的類別性質好不好

我之所以憤怒是因為兩個神人完全直接忽視我已提出明確的誤謬依據/佐證, 再寫自己經證實卻是我早已回答過的錯誤

我這些日子在其他基督宗教版的聖經戰要開打了, 呵呵
jimmychauck
2011/2/6 00:58 
回溯第一次和dior討論民數記,就已經多次指出dior的「我在31:28中看見……」是斷層式的斷章取義,卻從來得不到他任何關於「斷章取義」式的回答,現在何以指別人忽視對方論據?反倒是自己一直不肯對我的提問作回答,就自以為很有道理了,談什麼「別人不回答」?

我不過因為不小心在只貼了經文後忘了貼下面的解經,才在貼出帖後半分鐘內刪一次帖,何以一直談論到現在?居心何在?

已經立定主意不再和dior作討論了,根本跟不上層次,也不知是他太高還是我太高。
dior13dior13
2011/2/6 03:16 
你的解經有連貫經句嗎? 沒有!
dior13dior13
2011/2/6 03:25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6 16:07 編輯

「既1:20、2:1~2已圈定人人必知,2:6圈定行為,2:12,14,15就不可能指基督,而是指實體「不可A」「不可B」「不可C」的律法?」


羅馬書第二章
[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律法在這指的是基督的約

[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20]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這裡是指猶太人有領受神的律法

羅馬書第二章
[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這裡罵的是猶太人知法犯法

外邦人當然是指希臘人和羅馬人等等了

就是你們這些人jimmychauck beebeechan 腦子有問題稿毛我了!
jimmychauck
2011/2/6 09:21 
終於肯資料性點的討論了,就和你討論一下。

一段經文中位置接近的兩個詞語,一般應解作是同一意義。「律法」一字,並非「你」、「我」、「他」、「這個」、「那些」等類的代名詞,更不應無緣無故的一詞多義。我早已從前文後理解得,一章論說許多猶太律法上的的罪,2:6說「按行為」,更擺明是指著猶太律法(誰膽敢說基督徒得救是靠行為我就扁誰),2:17又指著猶太人說,那麼整個連貫的段落,為何會在中間無故出現 猶太人律法<>律法=基督的約?這是dior需要解釋的問題,不是我要解釋的問題。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就強指2:14 律法=基督的約 ,這才是有問題的解經方法。

羅馬書3章聲明「世人都犯了罪」,請問,如果世人<>全部的人,那麼,「THE STARS」等不等於所有的恆星、行星、流星、超新星、白矮星、中子星?羅馬書直到4章還是在談論「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了什麼」,之前的,不都是指著猶太的事?對羅馬書稍有研究的都知道,第5,6章才開始談基督的恩典,何來2章忽然插出一個律法=基督的約?

懇請閣下直接回答我的提問,不要「完全直接忽視我已提出明確的誤謬依據/佐證, 再寫自己經證實卻是我早已回答過的錯誤」
沙文
2011/2/6 13:04 
終於肯資料性點的討論了,就和你討論一下。
一段經文中位置接近的兩個詞語,一般應解作是同一意義。
jimmychauck 發表於 2011/2/5 17:21

一段經文中位置接近的兩個詞語,一般應解作是同一意義。
但,聖經,是那麼聖,就不是一般的經,故不應作一般解作是同一意義。
dior13dior13
2011/2/6 16:15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24 16:35 編輯

「更擺明是指著猶太律法(誰膽敢說基督徒得救是靠行為我就扁誰),2:17又指著猶太人說,那麼整個連貫的段落,為何會在中間無故出現 猶太人律法<>律法=基督的約?這是dior需要解釋的問題,不是我要解釋的問題。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就強指2:14 律法=基督的約 ,這才是有問題的解經方法。」


看了你長篇大論只問你一個問題, 基督是向誰傳?

是要傳給哪些人?




問題再縮小一點


基督是猶太人要傳給哪些人作成就律法上約?




你看出了你的無意義與是是他他了嗎?




基督有沒有來說過:

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門徒說我們務必竭力進入那安息?

2我是來成就律法的?

3耶穌有沒有說過律法一點一劃也不得廢去?


就說你兩的邏輯都有問題但是還是打到死還是不承認......

還是看不懂就不是我的責任了.....

jimmychauck 你真是個外幫人
dior13dior13
2011/2/6 16:34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8 04:56 編輯

我再教聖經的時侯你可能還沒「性」哪

誰叫你還是處男


至於星星(天象)由巨人摘落在腳底踐踏, 也是不分恆星、行星、流星、超新星、白矮星、中子星的




但8:10 他漸漸強大,高及天象,將些天象和星宿拋落在地,用腳踐踏。

等我有一天長的像大樹一樣, 高及天象你們在來拜我


滿天星斗, 新宿呀~~
dior13dior13
2011/2/6 16:48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6 19:45 編輯

jimmychauck 不要刪文呀

鍋蓋上有你的主人, 不要愧對他, 你原也是外幫人
jimmychauck
2011/2/6 22:29 
dior,分開幾件答你。


第一,你無需再搬什麼年紀年紀教授資歷出來,這是一個邏輯謬誤,一樣存在大把比你資格老不少的人,說我是對的,你要拿這個你為原則,建議乘早藏拙。一道數學題,不會因為老教授說是應該這樣做就應該這樣做,學生做不同一定錯。對與錯存在於數學邏輯本身當中,不在資歷當中。要搬資歷,讀工程的我一樣是在大學時代被人稱為主修聖經、副修工程的人。


第二,我覺得是你的討論手法有問題,不知何故一直針對我刪了一遍「本來未完成,完成後又早已再貼出來的文章#51」。從論壇紀錄,閣下亦經常修改自己的貼文,我刪文下來進行一次大修改,你就一直針對,你居心何在?


第三,題目本身是「挑戰耶教的必殺題,『聽過才有禍,不如不傳』」,我要証明的是「『聖經說過未曾聽福音的人也應該不得救』」。聖經也已聲明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


基督這「福音」先是傳給「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外邦人)」
基督來了成全的「約」是「為人死」的約,是「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你未聽過,你就不知道「基督」可以為你「承受這約」,你就「自己承受這約」,就「死」,就「不得救」。就算「律法=基督的約」,也是指行為上的律法
[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更加言明,該「律法」,即14節的律法,是可以「行」,可以「聽」的,就是指「不准A」「不准B」的律法,外邦人就是沒有「猶太不准A、不准B的律法」,自己也有「不准A」「不准B」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就是「未聽過猶太律法或福音」的外邦人,也受制於「自身一套的律法」底下,再配合3:12
,「沒有義人」,3:23「世人都犯了罪」,就知道「沒有外邦人能守全自己的律法」了,因此推敲下去也就是「沒有未聽過福音的外邦人能得救」了,因此,「必殺!挑戰ABCDEFG」就不成立了,絕招被0化了。


第四、我問你3:23「世人都犯了罪」和THE STARS ALL STARS的關係,你別顧左右而言他。
若「世人」並不代表「所有的人」,同理THE STARS就不是指所有的星了,單指某部分的流星隕石,你在「請廣傳,xxx小光點xxx」的講論就鐵定錯了;我卻可以再找其他經文,去挑戰「必殺!挑戰ABCDEFG」這題目。
若「世人」是指「所有的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那「所有未聽過福音的人也被神按行為審判,不得救了」,「必殺!挑戰ABCDEFG」就一定被0化了,我就在這裡說對了,你在這裡就錯了。我們就著這一個原則引申下去,你在「請廣傳,xxx小光點xxx」的THE STARS = ALL STARS理論才成為「有可能」,仍有被挑戰的餘地。
和別人討論,請採取同一標準,避免雙重標準。


第五、從閣下解讀但8:10的方法,也不曉得閣下的教授聖經資歷是如何混回來的。8章明明是異象,已經是「有異於平常的現象」,是vision,也沒有在物理世界出現過,不知道閣下是憑什麼定律,諸如「地球及星於三維空間的坐標」,伽利略的relative motion,還是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等,去判定該景象有問題?以物理定律去解異象?這是那個神學院教你的?


第六,你要不信,是你的自由,你要反基,是你的自由。但你曲解聖經,又要認為自己比許多信徒都懂聖經,指自己的是正確解經,就叫人看不過眼。
沙文
2011/2/7 01:16 
就叫人看不過眼
jimmychauck 發表於 2011/2/6 06:29


又未必。有些人不但看得過眼,還很過癮。所以,為免發生如「stars代表幾多粒星」一類爭拗,請特別聲明,「『人』只係一部份人,在有另一名人仕表態看不過眼之前,甚至可能只是jammychauck一個人」

同時, 由於我們其實並不肯定dior13dior13版友貴庚,在accuse邏輯繆誤前請dior13版友上傳其出生証明, 然後由占仔版友邀請至少一名比dior13資格老不少的人認証占仔是對的,使大眾能有足夠資料裁决是次邏輯繆誤事件
jimmychauck
2011/2/7 08:55 
沙文大概連邏輯謬誤也搞不懂是什麼吧。邏輯謬誤就是「我有什麼什麼資格,因此我說的才對」,就算dior有九十年教授聖經經驗,上述仍然為邏輯謬誤。

我認識的人大家也認識,叫約翰、彼得、保羅、奧古斯丁,dior自己走去和人家比比吧。
沙文
2011/2/7 09:14 
沙文大概連邏輯謬誤也搞不懂是什麼,jimmychauck 則一定連邏輯謬誤也搞不懂是什麼。
就算約翰、彼得、保羅、奧古斯丁有100年教授聖經經驗,聖經仍然係由邏輯謬誤構成。

P.S. 其實,您介唔介意話俾我地聽,上述老資格人仕係幾時報夢話您知,「阿占哥你是對的」咖?他們是一齊出現在同一個夢中,還是各人分別報俾您聽呢?
dior13dior13
2011/2/8 05:03 
本帖最後由 dior13dior13 於 2011/2/8 21:16 編輯

回復 75# jimmychauck

你的誤謬已經很清楚了, 上文不管他寫什麼下已是拿被受予神律法的猶太人和未被受予神律法的外幫人做比較, 說其不因律法滅亡, 事後又一堆莫名的辯解, 難道羅馬人本國沒有王法嗎? 還輪到猶太人律法的渣?

等我有一天長的像大樹一樣, 高及天象你在來拜我巴

我看到異像耶穌一拳被打到飛往火星了, 因為是異像嘛~~ 沒有不可能

羅馬書的主軸依舊是講耶穌

不是「我有什麼什麼資格,因此我說的才對」, 乃是憑經而論
jimmychauck
2011/2/8 22:06 
不因律法滅亡?

[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3:23世人都犯了罪

「就是」了,「功用」也有了,「沒有」例外了,「全都」中了。已經Is了,Exist了,又Have Effect了,Shows No Exception了,Apply to All了,然後就「不因律法滅亡」,dior解的好經。

不跟你辯了,審判時自有定論,反正你也不信審判,無需驚怕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