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有負債」 拋棄繼承才知被大姊騙
「爸爸有負債」 拋棄繼承才知被大姊騙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4年9月8日 詹姓婦人利用照顧失智老父的機會,虛設父親積欠自己三千萬元債務,老父過世,向弟妹謊稱父親向她借錢;詹婦妹妹擔心繼承債務將導致房產遭拍賣,辦理拋棄繼承,才發現是大姊動手腳,再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獲准。 新北市詹姓老翁擁有價值近億的土地,他育有四名子女,前年罹患失智症,由住在附近的長女與三子協助照顧;但長女持老父土地權狀、印鑑章等與自己訂定三千萬元借貸契約,債權人是她自己,並將父親名下三分之一土地設定抵押權,全額擔保債權。 詹家人不知道大姊暗中動手腳,去年九月,還同意由她向法院聲請擔任父親的監護人;十二月底父親過世,其他子女辦理繼承遺產,才發現父親土地被大姊設定擔保債權。 詹婦解釋,小弟過去被騙簽下好幾百萬元的本票,父親向她借三千萬元存到帳戶,是將來要給小弟生活花用;詹婦還勸弟弟、妹妹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巨額債務導致房子被拍賣。 詹婦妹妹知道父親疼愛小弟,以為大姊所說屬實,今年初辦理拋棄繼承;但她事後查閱父親生前往來銀行資金紀錄,發現從來沒有千萬元以上金額入帳,懷疑大姊說謊,誘使她陷於錯誤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於是提告。 新北地院傳詹婦到庭,法官問「父親究竟有沒有欠妳三千萬」,她辯稱「一切都是父親交待這樣做的,以便照顧小弟」;法官再問「妳有三千萬現金可以借人嗎」,她竟答「不要問這個,這是我跟爸爸之間的默契」。 法官認定她虛設借貸契約及抵押權,導致妹妹誤認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判准撤銷拋棄繼承。 「爸爸有負債」 拋棄繼承才知被大姊騙 https://tw.news.yahoo.com/%E7%88%B8%E7%88%B8%E6%9C%89%E8%B2%A0%E5%82%B5-%E6%8B%8B%E6%A3%84%E7%B9%BC%E6%89%BF%E6%89%8D%E7%9F%A5%E8%A2%AB%E5%A4%A7%E5%A7%8A%E9%A8%99-201300739.html | |||||
「媽媽沒有錢,祗剩破房子」--- 姊姊騙弟弟「拋棄繼承」的案例 新北市姜姓老婦為退伍軍人,丈夫已往生,亦為退伍軍人,擁有壹千多萬圓的存欵及一層公寓房子,他育有三名女兒及一名兒子,長女及么子已移居海外。姜姓老婦年邁並罹患失智症,由住在附近的次女與三女協助照顧,醫療、生活及聘請外勞看護工費用由大姊負擔,由次女掛名為顧主,並在次女居所附近購置一户有電梯之大樓以便看護工照顧行動不便之母親。次女為公務員,利用照顧失智老媽的機會,偷取母親代移居海外大姊及弟弟保管的私章和身份証,冒名向郵局掛失及補領大姊之金融卡,盜領其郵局內之存欵,又私自挪用部份存欵投資在「龍祥」投資機構,逾百萬圓之投資最後祗獲「龍祥破管」分得一千九百元。為隱藏其公務員身份,曾多次利用大姊在郵局之户口收取黑金。又向郵局職員訛稱受大姊及母親委託將母親本人及母親以大姊名義存放於郵局之定期存欵共八百多萬圓分多次用洗錢技倆轉移到其私人及三女名下,實行侵佔。 母親彌留時,唆使其丈夫出面向由海外回臺探視母親之大姊及弟弟謊稱母親帳户上已沒有錢,祗剩一層地政事務所估值約四百萬圓之殘破公寓,又謊稱公寓已納入都更計劃,需要向地產商補繳壹仟多萬圓;又由丈夫向大姊及弟弟不斷解釋「權利」與「義務」之含義,最後建議由次女代表各人處理母親遺下公寓之產權並遊說大姊及弟弟向户証機關辦理印鑑証明以便代為辦理「拋棄繼承」,翌日並由其丈夫押送弟弟前往户証機關辦理印鑑証明。 由於大姊多年來均負擔母親醫療、生活及聘請外勞看護工費用,母親又是退伍榮民,自付醫療費用不多,大姊日常長途電話問候時母親亦多次提及次女對存款早有覬覦之心,故相信母親應尚有存欵在郵局。一再追問之下,次女與三女異口同聲謊稱母親失智,無法找到母親及大姊之郵政儲金存簿、定存單及私章,又將母親原公寓房子門鎖更換,令其他人無法進入。又聲稱母親因長期患病需花費鉅額醫療費用,郵政存簿內已無存欵。 母親往生後,次女與三女拒絕墊支醫院、遺體處理及購置棺木費用,無法之下大姊唯有急電尚在海外準備回臺之丈夫携來所需現金及安排後續滙款以便為母親辦理喪事。在準備喪禮期間,大姊在前往郵局辦理補發郵政儲金存簿時,經郵局職員協助得以調閱母親及其私人户口所有往來資金紀錄及向郵局掛失及補領金融卡之原始文件,才發現次女與三女二人早已有周詳計劃,由次女冒名向郵局掛失及補領大姊之金融卡,盜領其郵局內之存欵,挪用部份作地下投資,又向郵局職員訛稱受大姊及母親委託將母親本人及母親以大姊名義存放於郵局的定期存欵共八百多萬圓平分轉移到其私人及三女名下,數十萬圓利息則被挪用不知去向,祗餘佰餘萬圓定期存欵尚在大姊名下來不及轉移。 事件曝光後次女始將母親郵政儲金存簿及原公寓之新門匙交出並夥同三女挾持大姊至其家中威脅並要大姊簽下聲明文件以証明其不法行為是獲得書面授權。幸好大姊並無簽署該聲明並携同該聲明文件強行逃出。 有關蒐証工作完成後在向法院告發的限期前,次女與三女將侵吞之大部份郵政儲金及定期存欵交出再由大姊平分與四姊弟,母親遺留之一層公寓產權亦已由大姊在法院與地政事務所間奔走處理並公平分割為四份。由於次女為執法機關公務員,其偽造公文書、冒領金融卡及多次盜領、轉移大姊存欵之侵佔行為屬刑事罪行,有關証據已交法律顧問研究是否向法院告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