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資詢
1. 一位市民/一個團體係懷疑個人利益/產權被侵害/盜取時去報警,一般而言係未有確實而不可論既證據前,都只會作備案論;而係落口供前,通常都會作警司警誡,係做完呢個動作就會要求作供者提供資料,並應該提供事實.但如果備案後發現報案人所提供之證供同事實有出入,會否形定"報假案"及"浪費警力"既罪名咁呢? 2.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係公開場合發表對任何一宗案件既猜測而引起公眾恐慌,會否觸犯"發放未經證實消息引致公眾恐慌"既罪名呢?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3.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對疑犯給予不恰當既酙情權,例如係無影響公眾利益既情況下放個疑犯走,會否搆成任何罪名?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 |||||
>未必, it depends 個出入有幾大, 仲有個原因喇, 警方係有權落案佢上述罪名, 但真係要睇條友上庭時點解畫, 如果解得合理,好難告得入, 因為刑事罪行既審判準則係要好精確, 即係如果控方無非常有力證據, or 證據有疑點, e d 利益係歸於被告... 2.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係公開場合發表對任何一宗案件既猜測而引起公眾恐慌,會否觸犯"發放未經證實消息引致公眾恐慌"既罪名呢?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佢當時用咩身份去講果d猜測先? 而佢既猜測係純粹估估下 定係佢有理由相信佢所得的資料是準確無誤? 頭先果兩點可以係好關鍵 HKG慣例,如果要上庭要應訊應該係會停職... 3. 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對疑犯給予不恰當既酙情權,例如係無影響公眾利益既情況下放個疑犯走,會否搆成任何罪名?又,如果公職人員牽涉有關罪名,係將罪名確定之前,係唔係重適合留任? >何為不恰當? 我係差人, 我岩岩見到個o靚仔形跡可疑, 我上前查問, 本來見佢串串供, 我應該可以帶佢番差館, 但我岩岩又收到上鋒CALL有Emergency...我放走佢... 算唔算係你果d不恰當先??? 我對criminal law 唔太熟, but criminal law 嚮hk 係會嚴格d, 因為佢行marine law, 英制,,即係捉左你, 係佢解釋點解你有罪 個logic behind 係寧願放過一個犯好過捉左個無辜者受罪.. 大陸就唔同la, 大陸行continental law, 即係捉左你, 係你解釋點解你無罪 個logic behind 係你係清白既你一定有解釋既原因 | |||||
原帖由 ohmygod 於 2008-3-8 02:49 發表 TANKs of ThANKs for your reminding + clarifying | |||||
1. 供詞既出入係大到由本來成個principle都唔同: a. 有受害人話發生咗一D無中生有既事,而呢D事係可以控告某些人刑責既(例如刑事誹謗等); b. 但後黎經事實證明係曾經有發生過,而受害人係無可能唔知有發生過既,但咁既情況下受害人依然以a為理由去報警; 2. 呢立公職人員係身居要職,係一個公開場合闡述某些行為可能屬於違法.但事後則有人發現係呢位公職人員既發言係佢發言既當時候並非違法.但因為受佢呢個意見影響既人超過三百萬人,咁又是否可向申訴專員公處申請對是立公職人員進行調查及要求公處定時提交中期及最後報告?被調查期間,是否應該停職?又,停職期間之一切薪津包括退休金計算又是否一同暫停? 3. 例如對情況1的有關人仕暫緩拘捕或不予拘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