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專家
2023/10/29 02:59 
自殺是一種選擇,也是一種權利。

自殺的權利
FATAL FREEDOM: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SUICIDE
作者:
湯瑪斯.薩斯
出版社:
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
2001/04/11

內容簡介
當代所面臨最麻煩的議題之一,誰應該控制我們何時與如何死亡。《自殺的權利》一書對每一個人選擇自願死亡的權利做出流暢的捍衛。湯瑪斯‧薩斯是一位著名的精神病學家,相信我們可以冷靜而理性地討論自殺,就像他在書中所呈現的,讓我們最終接受自殺乃是人類狀況的一部分,藉著利用法律來定自殺乃是非法的,我們的社會喪失了最基本的一種自由,並建立讓精神病學/醫學用一種極不人道的方式來治療個人。他最重要的工作在發問,並清明、睿智地回答了我們這個時代某些最重要的倫理問題。

自殺是一種自願行動或是心智疾病下的行動?醫師應該獲准來防治自殺嗎?  他可獲得授權來教唆自殺嗎?

對這些問題的審慎分析與病人自主權勝過一切的想法一致,因此,他主張,病人並應該被禁止執行自由意志,醫生也不應該被准許已指示或提供自願死亡方法的姿態進入。

薩斯博士預言,當我們再回頭看現代對自殺所實施的禁制識政策時,將會與我們從現在看從前對同性戀、自慰與生育控制所採取的禁制政策一樣,將會感受到相同的極端否定。這些拿來被作比較的行為一開始都被當成是罪愆,後來變成罪行,然後識心智疾病,而現在卻變得廣為人接受,將對自殺的討論與了解開放出了一個歷史的軌跡。我們傾向於將不受認可的行為定義成疾病,因此建立了精神病學機制,對我們選擇何時與如何死亡施加了太過的影響力。只要我們接受個人有施行生育控制的權利,在我們社會能被稱為人道或是自由之前,我們也必須接受死亡控制的權利。
各界推薦
書名就英文直譯應為「自由的惡運-自殺的倫理與政策」,湯瑪斯‧薩斯是一位著名的精神病學家,他被認為是世界上對精神病學方面最著名的批評家,已經有二十四部著作。他在全書各章的安排:細說自殺-自縛的詞彙、建構自殺-怎樣算殺害自己、原諒自殺-致命的遁詞、防止自殺-拯救生命、指示自殺-以死亡為藥方、誤用自殺-殺害是一種治療、重思自殺-死亡控制,最後的責任等,由章名可見作者試著從另一個角度看待自殺這件事。

他寫這本書的目的之一,是協助我們安心地接受自殺,讓我們能夠冷靜地說出自殺,以及將說明與譴責自願性死亡區分清楚。為達此一目的,我們必須將「自願性死亡」(以這個新的詞代替自殺這個具譴責意味的詞)去醫學化、去污名化,接受這是一直以來、在未來也將會存在於人類情境中的一種行為。作者認為要找到答案無須借重任何特殊的醫學知識,只需要一種面對死亡的意願與勇氣,他說:「最終,我們將讓它變成自己的選擇,不管教會或憲法或醫學預備要告訴我們什麼。」

規格
誠品貨碼 / 2611257192004
ISBN13 / 9789576678622
ISBN10 / 9576678625
EAN貨碼 / 9789576678622
頁數 / 256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級別 / N:無


2017/04/29, 健康
自殺是瘋狂,還是一種選擇?

精選書摘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作者認為,自殺沒有什麼神祕需要解釋。自殺只是一種方法,讓我們可以把死亡從機率變成一種選擇。

文:湯瑪斯.薩斯(Thomas Szasz, 1920-2012)

前紐約州立大學賽陸克斯健康科學中心精神病學榮譽教授,被認為是世界上對精神病學領域最著名的批評家,也是自由與責任議題出色的哲學家。

對人類以外的動物而言,生育與死亡是生物過程的偶發結果。但對人類而言,這些事時常是刻意的選擇。最早的歷史記錄顯示,古時人類就用殺嬰來控制生育,用自殺來控制死亡。節育對正統猶太教與天主教而言是罪惡,但除了他們外,幾乎其他所有人都認為不節育才是不負責任的。墮胎對大多數人而言仍是一種道德困境,殺嬰被定義為謀殺,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有在自殺的問題上,現代人有較滿意的答案:現代人知道自殺是一種心理疾病的症狀,除非「病人」是被醫生「協助」自殺,不然,自殺就可算是對於疼痛的一種「治療」。

讀者可能會很驚訝,早在醫學所謂的「精神科」存在之前,自殺就已從被稱為「謀殺自己」的刑事罪行,轉變成腦部疾病的一種症狀,被稱為「瘋狂」(這免除了行為犯錯)。在此簡短說明其來由。在十五世紀,英國刑法結合了宗教與世俗,對於自殺者予以懲罰,十八世紀,英國偉大的法學家威廉.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贊成這種發展,他曾做以下的描述:

    英國法律很明智且合乎宗教觀點地認為沒有人有權力摧毀生命,但若是來自上帝——生命的創造者——的授權,就可以;自殺是一種雙重的犯行,一是靈性的,逃避了全能上帝的管轄,提早進入祂的領域;另一是世俗的,違反了君權,君王想要保護所有的子民,因此這項法律被列為最高的罪行,成為對自己犯下的特別重罪。【註1】 

因為自殺被當成雙重罪行,違逆了上帝與君王,自殺者要被雙重懲罰,遺體禁止葬在宗教墓園【註2】,世俗財產被沒收繳納王庫。這種野蠻的報復,逐漸讓英國負責判斷所謂非自然死亡案件的法學家設法對受害者網開一面,不管是死者或活著的人。 

十八世紀的英國是世界上科技最進步、最繁榮、最有力量的國家。不讓人意外地,英國人享有更多的個人自由,但也更大量地自殺,比世上其他地方都多。查閱「自殺」一詞,英國牛津字典提供了例子:「一七四一年︙在一個陰沉鬱悶的國家如我國,自殺者要比世上任何其他基督教國家更多。」但是,在十八世紀的英國,新的事物不應是陰鬱,而是自由。

史上首次,英國人民開始認真考慮個人自由與財產擁有權的雙重概念。文化氣氛越來越人道,英國人在擔任陪審團成員時,發現根據法律來懲罰自殺是件越來越讓人無法接受的事。然而,要廢除反對自殺的法律是難以想像的。統治者與人民都相信讓自殺合法就像容許吸毒。

讓瘋狂成為有罪【註3】——也就是,讓自殺「瘋狂化」,把犯下此罪的人當成瘋子——是最完美的解決之道。讓英國人民能維持宗教上與法律上的反對自殺,同時,提供了具有同情心與似乎帶有科學性與啟發性的機制,讓自殺者的家屬免於遭受屈辱與經濟上的懲罰。英國研究自殺的歷史學者史波羅特(S. E. Sprott)描述這種發展:  

    在十八世紀,陪審團越來越常做出心智失常的判決,來拯救家屬免於遭受重罪判決的後果;死亡案件被記錄為「瘋狂」的數目遠超過記錄為「自我謀殺」……到了一七六○年代,財產沒收已很罕見【註4】。

任何思考這個問題的人都會發現,在當事人死後判定自殺者的「心智」在犯下此罪時是不正常的,其實是在用法律手段來規避法律懲罰。布萊克史東看出這種藉口,並予以警告:

    但這個藉口(判定犯行者心智失常)不應該被過度引伸,讓陪審團認為所有的自殺行為都是瘋狂的例證;彷彿所有行為違反理智的人都無理智可言似的;畢竟,這樣的論點也可用來證明所有其他犯罪也都可以如同謀殺自己的人一樣,都是心智不正常的【註5】。

這個警告是徒勞無功的。法律認定陪審團的死後判定是一種對於人類心智事實的認定。照理說,逃避責任是不需要被鼓勵的,然而,法律——這偉大的導師——在這裡鼓勵了這樣的規避。宣判自殺者心智失常,形同法律打造了一個機制來逃避責任,加上醫學專業的協助,把這種逃避包裹在醫療與科學中。結果,到了十九世紀的開端,美國的法律與大眾已準備要相信這個最荒謬的謊言是一種醫學事實:是疾病造成了自殺。  

最早有系統地研究法律與瘋狂之間關係的文獻出版於一八三八年,作者是以撒.雷(Isaac Ray),一位三十一歲的醫生,在緬因州東港(Eastport)行醫(當時是一個人口兩千八百四十人的漁村)。雷是很博學的年輕人,但對於精神失常的人幾乎毫無經驗,不管是活人或死人。儘管如此,他很有信心地表示:

    自殺傾向與瘋狂之間的相似性……也被死後觀察所發現的病理改變而加強。在大部分的例子中,驗屍時發現,腦部或腹部有器官上的傷害,多半嚴重……就算是沒有異狀或疾病的自殺案例……驗屍時常發現很嚴重的疾病,必然在死前就存在了一段時間【註6】。

雷的結論是:「關於自殺,目前沒有更重要的事實,除了與心智失常的關連可能導致自殺外。」【註7】早期的精神科醫師認為自殺是需要他們專業的最好證明。法國醫師艾斯奎羅(Esquirol)的看法很有參考性。他寫道:

    我常看到自殺之前有進行手淫。同樣現象也發生在酗酒上……個人因此而陷入沮喪,沒有其他辦法,只能結束生命……因此我只能說,加上我提到的事實,證明自殺提供了所有心智失常的特徵,在現實中是一種症狀……自殺成為了瘋狂的後續行為……其治療是屬於心智疾病的療法……我證明人只有在錯亂時才會想要自殺,自殺是瘋子的行為【註8】。

在過去一百五十年來,此類錯誤言論經常被重複,也被深入闡述,而今我們需要相當獨立的心智,才能不再透過精神科的有色眼鏡來看待自殺。正統思維要求我們把精神科醫師當成自殺問題的專家。大眾意見與精神科醫學的專業標準亦認為精神科醫師有責任防範病人自殺;他的同儕以專家身份做證,同時身兼法官兼陪審團,也會要求他為這種「不當死亡」負責。

事情完全不該是那樣。大眾意見、精神科的專業標準,以及要求我們接受精神科醫師是「絕症」病人心理狀態專家的法律,還有精神科醫師必須負責區分哪些人患有「臨床憂鬱症」,因此不具有讓醫生協助自殺的「權利」,以及哪些人沒有心理疾病,因此擁有前述的「權利」。這種種發展很讓人擔憂,其中的危險被心理健康與人權的流行言論所遮蔽。  

自殺沒有什麼神祕需要解釋。自殺只是一種方法,讓我們可以把死亡從機率變成一種選擇。就像我們在生命中的所有行動,結束生命的行動與醫學無關,而與「靈魂」非常有關。本書雖然寫於多年以前,詹姆斯.希爾曼這本令人深思的書可說是正逢其時。他沒有用解釋來擺脫自殺,而是協助讀者更深入瞭解自殺。

註釋

    布萊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英國法律評註:公眾的錯誤》(Commentaris on the Law of England: Of Public Wrongs [1752–65])(Boston: Beacon Press, 1962),211–12。
    傳統上,屍體要被埋在十字路口,時常會有一根木棍刺穿心臟。
    這個方法被莎士比亞在《哈姆雷特》中提到:「讓瘋狂成為有罪,驚嚇自由的人,混淆無知的人,迷惑眼睛與耳朵。」哈姆雷特,第二幕,第二景,547–50.
    史波羅特(Sprott, S. E.),《英國對於自殺的辯論:從多恩到休姆》(The English Debate on Suicide: From Donne to Hume )(Open Court Press, 1961),112。
    布萊克史東., op. cit.,212。
    雷(Ray, I.),《論醫學對瘋狂的法理學》(A Treatise on the Medical Jurisprudence of Insanity )[1838] ed. Winfred Overholser(Camblidge: Harvard UP, 1962)273–74。
    Ibid.,274。
    艾斯奎羅(Jean Etienne Dominique Esquirol),《心理疾病:論瘋狂》(Mental Maladies: A Treatise on Insanity )[1838]。一八四五年英語版(New York: Hafner, 1965),28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