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處發瘋
2008/3/6 22:55 
官判離婚夫婦平分身家 (星島) 03月 06日 星期四 05:30AM (綜合報道)



([url=]星島日報
[/url]報道)香港的離婚官司一貫會按「合理需要」原則向伴侶索取贍養費,以主婦居多的依賴方,一般只會得到丈夫約三分一財產。不過,高等法院上訴庭昨在一宗離婚夫婦資產糾紛案提出新指示,指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又屬世界級城市,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理應跟隨[url=]英國
[/url]在二千年以後的做法,將夫婦財產公平分配;結果案中妻子獲判得財產,由原來一百五十多萬元,增至近二百七十萬。

  記者:陳穎鏇

  對日後離婚官司影響甚大的案件,源於一對四旬離婚夫婦,兩人於九六年二月結婚後,關係維持七年,至○三年離婚。本來雙方已協議財產分配,但妻子後來發現丈夫隱瞞資產,於是要求法庭重新安排資產分配。按區院計算,男女雙方各有資產四百六十五萬及五十二萬餘元,當時區院法官認為妻子可自丈夫身上獲財產三分一,即一百五十五萬元。

  舊分配法已不合時宜

  不過,高院上訴庭昨日推翻區院的「三分一」判決,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本港的離婚法例,基本上沿用英國,但自二千年英國已放棄「合理需要」的申索理據,而採用「公平分配」的新方法。

  張澤祐又指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又是世界級城市,由家傭照顧家庭,再由夫妻一同外出工作,已司空見慣,既然雙方同樣為家庭投放資源,因此更有必要平均分配財產;即使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模式,女方放棄事業將時間投放家中,利於男方出外工作,雙方也有同等的付出。

  法官指《[url=]基本法
[/url]》及《人權法》承認每個人之間的平等性,況且英國八年前已奉行公平分配方式,昔日案例已不合時宜,法官特別指假如雙方資產有限,法庭在分配時,應以滿足雙方在居住或經濟上需要為原則;但當資產多於生活基本所需時,如無合理原因,其餘資產應以平均分配為準。

  夫須於三月內清付款項

  即使如本案中丈夫指兩人婚姻居所屬其父母資助購入,但由於兩人結婚七年,日子不算短,因此居所仍須平均分予妻子。上訴庭並重新計算男女雙方資產,認為兩人分別有五百三十萬元及六萬五千元,因此妻子應得兩者總和的一半,即二百六十八萬餘元。上訴庭並下令丈夫須於三個月內清付該筆款項,而妻子亦須遷出深井[url=]浪翠園
[/url]的婚姻居所。

  四十五歲的妻子為[url=]清華大學
[/url]畢業生,九三年因工作來港,九六年婚後辭工,但兩年後再上班,至○三年十月辭工,當時月入為二萬八千元。妻子稱曾患上抑鬱及曾割子宮瘤,他日可能再須醫治。至於丈夫(四十六歲)為一名商人,設有一公司及在兩公司有股份,他稱月入二萬七千餘元。案件編號:民事上訴九十一──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