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e
2008/10/6 12:07 
「我們需要你的意見,以制定措施改善現行規管淫褻
及不雅物品的機制。你可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
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提出你的意見。
郵寄
香港中環
花園道
美利大廈 2 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傳真 (852) 2511 1458
電郵 info@coiao.gov.hk
網址 www.coiao.gov.hk
www.youth.gov.hk
dye
2008/10/6 12:10 
言論自由也不見得什麼也能說。比如煽動、歧視等言論。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2:13 編輯 ]
Nomad
2008/10/6 12:16 
>如果美國全民投票修憲,依憲法修憲,要改帝制,我也不知美國是否該改帝制。

嚴格而言,可以,不過以後我們都不會稱美國為民主國家。
Nomad
2008/10/6 12:22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2:10 發表
言論自由也不見得什麼也能說。比如煽動、歧視等言論。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所以才說「憲法」「方針」明明白白,是明明白白的假話
因為在此一條下照「你」的意思保留淫審處的話
則連Blasphemy Law這種明明白白與宗教自由抵觸的法律都將予以保留。
否則,則淫審處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本來就應該修改。

還有,明光社十年來的同性戀歧視言論,從來未被人抓過。(這還不算大刺刺地向學生灌輸歧視思想的宗教學校)
dye
2008/10/6 13:45 
現在已正在商討就歧視立法。

「因為在此一條下照「你」的意思保留淫審處的話」

更正,是大多數人的意思保留淫審處。

在八成人支持下即使碰上基本法,也是修改基本法收場。

在美國,能拿到八成人肯首,修憲又怎樣?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3:55 編輯 ]
dye
2008/10/6 13:49 
「是不是美國全民投票要改帝制,美國就該改帝制?」

如果美國全民投票修憲,依憲法修憲,要改帝制,我也不知美國是否該改帝制。

「嚴格而言,可以,不過以後我們都不會稱美國為民主國家。」

修了憲,改了帝制,當然不再是民主國家。但修憲的時侯卻是。
—————————
Nomad
2008/10/6 13:55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3:45 發表
現在已正在商討就歧視立法。

「因為在此一條下照「你」的意思保留淫審處的話」

更正,是大多數人的意思保留淫審處。


多少人去支持都是一樣,結局憲法定位上的沒有確立就是沒有確立
既然一口要廢掉功能組別,一口要全民投票
那與其在媒體和教育系統控制上的政治利益你來我往,不如落實自己的政治定位
一是老老實實的搞政教分離(或者宗教負擔稅務責任的政教合一),落實言論,宗教自由,傳媒的監控往後由傳媒本身成立機制
一是乖乖接受專制政治。
一口立即要普選,一口又要教會家法,不過是種歷史笑話而已。

當然,如果只是要「多數人去做就大哂」這種所謂的民主思想的話,其實文革都很民主。

此外,原文的意思是,照「你」的意思解釋基本法第八條保留淫審處。

[ 本帖最後由 Nomad 於 2008-10-6 13:58 編輯 ]
Nomad
2008/10/6 13:57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3:49 發表
「是不是美國全民投票要改帝制,美國就該改帝制?」

如果美國全民投票修憲,依憲法修憲,要改帝制,我也不知美國是否該改帝制。

「嚴格而言,可以,不過以後我們都不會稱美國為民主國家。」

修了憲,改了帝制,當然不再是民主國 ...



所以說民主只能基於憲法權利的確立上,
就是那麼簡單,一旦憲法權利沒有確立,或者被修改,無論那是不是民意,一國本身已經無民主可言
抽刀斷水
2008/10/6 14:05 
我倒想看看教會的立場如何。

教會(尤其是天主教)一向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謂影響言論自由云云。但這次淫審修例卻又是打著反色情的旗號去做,向來捍衛道德自居的教會及明光社之流應會大力支持,但這又不怕影響言論自由麼?
prussianz
2008/10/6 14:11 
原帖由 Nomad 於 2008-10-6 12:22 發表


所以才說「憲法」「方針」明明白白,是明明白白的假話
因為在此一條下照「你」的意思保留淫審處的話
則連Blasphemy Law這種明明白白與宗教自由抵觸的法律都將予以保留。
否則,則淫審處本身就是違反基本法,本來就應 ...

還有,明光社十年來的同性戀歧視言論,從來未被人抓過。(這還不算大刺刺地向學生灌輸歧視思想的宗教學校)


可否 @ 法院 控 [牛o] 他們 ??

any possibility ??

ps

i am not any gay同性戀
Nomad
2008/10/6 14:11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8-10-6 14:05 發表
我倒想看看教會的立場如何。

教會(尤其是天主教)一向反對基本法廿三條立法,謂影響言論自由云云。但這次淫審修例卻又是打著反色情的旗號去做,向來捍衛道德自居的教會及明光社之流應會大力支持,但這又不怕影響言論自由麼? ...


問題是基本架構的政治利益不同
淫審處和影視處一向都是由教會人士操權的,審計標準亦一向打左捧右,凡是跟教會有相反意見的媒體都會被打(除了右派,因為他們本身靠右派政客吃飯)
而23條則是由保安局處理,基本上司長是特首任命,所以結果立定法令的話則操縱權在教會直接控制以外。


我倒是在想,到日後所謂左派政府(右派人士口中的「神秘的害我們的共產政府」)的香港出現了右派政客製造的萬里火長城(The Great Firewall)到底會被外國普遍反華的媒體如何報導,又會如何成為歷史笑話。
Nomad
2008/10/6 14:12 
原帖由 prussianz 於 2008-10-6 14:11 發表




可否 @ 法院 控 [牛o] 他們 ??

any possibility ??

ps

i am not any gay同性戀


你記起聖經投訴事件的話
這問題就已經被解答了。

說穿了,審淫處這幾年的行為,根本是簡單的政治舞弊。

可笑的是,這世界只有人哭著投訴政府和李嘉誠或者比爾蓋茨的利益輸送。

[ 本帖最後由 Nomad 於 2008-10-6 14:14 編輯 ]
dye
2008/10/6 14:33 
仍未有人告。照此,你也只按你的意思去解釋基本法。(釋法權在北京)

我可沒看得這麼窄。

政教分離,要宗教團體和康樂團體一樣收稅。

有慈善就和非宗教團體一視同仁。

宗教團體和非宗教團體一樣容許辦學(李家誠要開便開),但設下最低低線,重點應在「教什麼」,而不在「不教些什麼」,否則不承認其學位。不容許分化社會,招生標準要一致,一定要成立在政府訂下的低線上選(要麼正正規規的RS分數,不可以用神學分數來評)。要全資?把門也拆下來成為人人可入的學校吧。錢就只一點點,他喜歡用來在校內建佛堂也好,只要出到有能力的學生便可以了。
當然,在此前提要先多設高質素官校,只要有得選,家長的眼光是雪亮的。

政府引導監控傳媒,並常常向社會咨詢,把監控保持在最低低線。制度上的細節有太多要考慮,還看有識之士提出高見。

普選方面,要麼下放權力,要麼不選好了。免得有一類不太明的人不明白香港現在已是專制政治。議員們根本無權做事(那怕他想控制什麼)。今天政府怕的不是政黨,是長毛一類的公民抗命!只要有強大民意,特首、財政師有N個議員支持都沒用,全都會被粗暴地拉下馬!
dye
2008/10/6 14:37 
如果有法律基礎,可以。

處理方法和審淫處全無關係。因為你不是告他不雅,是告他犯了反歧視法。
Nomad
2008/10/6 15:06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4:33 發表
政教分離,要宗教團體和康樂團體一樣收稅。

有慈善就和非宗教團體一視同仁。


當要宗教團體一同收稅的時候,就算不上是政教分離。
同樣,當宗教團體拿著政府資產傳教的時候,也不是政教分離。

還是去看多次十八世紀思想史吧。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4:33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1523&ptid=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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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和非宗教團體一樣容許辦學(李家誠要開便開),但設下最低低線,重點應在「教什麼」,而不在「不教些什麼」,否則不承認其學位。不容許分化社會,招生標準要一致,一定要成立在政府訂下的低線上選(要麼正正規規的RS分數,不可以用神學分數來評)。要全資?把門也拆下來成為人人可入的學校吧。錢就只一點點,他喜歡用來在校內建佛堂也好,只要出到有能力的學生便可以了。


到尾是同一個問題,要由外部監控辦學方對學生的評分標準和教育實施本來就是花錢兼不設實際。
香港那些所謂的「出到有能力的學生」的所謂教會學校,你有反對聲音立即將你的操行降等都不是新鮮事(在用政府錢搞這回事的時候,這又是哪裡的專制?)
又,有錢的家長,眼光又真的多是雪亮的,所以連同那些所謂支持香港這個教育制度的官員在內,他們多是送自己子女到國際學校或是外國讀書。
不然就是些百年名校 - 名到不管學生靠補習那種。

還有,我沒說過宗教團體不可以辦學,不過很簡單:你要你的宗教家法麼,請自己出錢,別拿我的稅金去做。
這就叫憲法保障 - 你有你自由,不過沒權強用別人的錢去成就你的控制慾。

都是回到那個問題,美國只有公私校,不是因為美國人是白痴。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4:33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1523&ptid=2702]
[/url]
當然,在此前提要先多設高質素官校,只要有得選,家長的眼光是雪亮的。


看來你還完全不理解香港的學術環境是甚麼狀態。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4:33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1523&ptid=2702]
[/url]
普選方面,要麼下放權力,要麼不選好了。免得有一類不太明的人不明白香港現在已是專制政治。議員們根本無權做事(那怕他想控制什麼)。今天政府怕的不是政黨,是長毛一類的公民抗命!只要有強大民意,特首、財政師有N個議員支持都沒用,全都會被粗暴地拉下馬!


是嗎?所謂民意,由1997之後,2005之前,左派政府連一個電台的聲音都沒有
當然人人聽到「政府暴政」四個大字就上街,
不過倒沒有人知道原來民主黨每個月跟一大堆老人家派兩三千元叫他們上街做勢
可惜就連最近揭出來的官員都被迫到換掉。

結果,數碼港,中藥港,大學城全都被這些所謂公民抗命通通拉下馬
香港人自己用自己所謂的公民抗命造就了一個只靠金融銀行生存的經濟體系
然後在眼下這個經濟體系站不住的時候,又去「公民抗命」,怨政府害他們失去半生積蓄。
人民的眼睛果然是「雪亮」 - 雪本身就是白色的,透過它可看不到前面。

而最有趣的是,只要給錢找幾千人出來上街哭哭叫叫政府就會怕,就會不惜拋棄改善經濟的政策的時候,
連媒體監控都可以捧手讓給反對黨為所慾為,都可以有人出來高喊這是專制政治,覺得所謂公民抗命找幾千人出來阻街是很正義,很民主的事情。
真是不知道這是哪一方的專制政治。

倒是美國一個教會選出來的總統,偽造了一場選舉,再偽造了一場戰爭,連一人一票多數票的投票都不能將他推下台,也沒有人實行法制去檢舉彈劾的時候,卻沒有人想一想這是甚麼門子的民主。
可能,真是有人有基督教情意結吧。

[ 本帖最後由 Nomad 於 2008-10-6 15:11 編輯 ]
Nomad
2008/10/6 15:07 
原帖由 dye 於 2008-10-6 14:37 發表
如果有法律基礎,可以。

處理方法和審淫處全無關係。因為你不是告他不雅,是告他犯了反歧視法。



近幾年連中學生強姦同學都可以用基督徒身份脫罪拿個社會服務令結帳

這些法律基礎還真穩固哪。
dye
2008/10/6 15:39 
「所謂民意,由1997之後,2005之前,左派政府連一個電台的聲音都沒有」
1997-2005 政府一直有政策宣傳。你去不去看是提外話。

「當然人人聽到「政府暴政」四個大字就上街,」
七一是誰有這麼多錢?

「數碼港,中藥港」
有七一這樣大的抗議?好像是政府自知做不下去啊!

「連媒體監控都可以捧手讓給反對黨為所慾為,都可以有人出來高喊這是專制政治,覺得所謂公民抗命找幾千人出來阻街是很正義,很民主的事情。」
用公民抗命只是爛仔政治,但當人民投訴無門,也是情有可原的。
另,媒體監控是由政府所立,反對黨無力插手。特別是審淫處,人是從志願者中選,抽刀也可以加入。(問題是為何他不加入?)

———————
「倒是美國一個教會選出來的總統,偽造了一場選舉,再偽造了一場戰爭,連一人一票多數票的投票都不能將他推下台,也沒有人實行法制去檢舉彈劾的時候,卻沒有人想一想這是甚麼門子的民主。」

誰說美國的民主完美?誰說民主能解決所有問題?(除了你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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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好像不是正規CURRICULUM。而且就算是學校能把異見學操行拿D,也無阻分離計劃。本來學校在各科目也有作弊,在人人拼命美化自己「成品」的情形下。學校要醜化自己的學生,說自己把操行拿A的學生教到操行拿D,結果不說自明。(有如學校要宣傳自己把100分學生教到不合格)

美國公校多爛,要我說嗎?

-------------------
要保持公平,不看實况,去看歷史?

教會建教堂不打稅但無教派小市民卻要打,是那碼子分離?

幹麼大家一起打,不然一同不打,這叫不偏幫!(反正小市民是打定了稅,所以一向問題只是免稅權)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5:41 編輯 ]
dye
2008/10/6 15:46 
FYI,數碼港今天仍在,沒有拉下馬。由政府一手建的數碼港今天仍在「掙扎中」。

建是建了,失敗了又何需不認?
--------------

中藥港才真的下了馬。(和董老板、八萬五)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5:51 編輯 ]
dye
2008/10/6 15:48 
是否———只————因他是教徒呢?你有沒有去聽審?

如果是佛教徒求情信你又會否一樣快去下定論?
dye
2008/10/6 16:53 
About First Ammendment of US of A.

Please consider:
in Roth v. United States case,

The Judges Brennan said:

the unconditional phrasing of the First Amendment was not intended to protect every utterance.”

“libelous utterances are not within the area of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speech,”

obscenity, too, was outside the protection intended for speech and press.”6 “The protection given speech and press was fashioned to assure unfettered interchange of ideas for the bringing about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changes desired by the people . . . . All ideas having even the slightes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unorthodox ideas, controversial ideas, even ideas hateful to the prevailing climate of opinion—have the full protection of the guaranties, unless excludable because they encroach upon the limited area of more important interests. But implicit in the hist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is the rejection of obscenity as utterly 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sex and obscenity are not synonymous. Obscene material is material which deals with sex in a manner appealing to prurient interest. The portrayal of sex, e.g., in art, literature and scientific works, is not itself sufficient reason to deny material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 . . . It is therefore vital that the standards for judging obscenity safeguard the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for material which does not treat sex in a manner appealing to prurient interest.”9 The standard which the Court thereupon adopted for the designation of material as unprotected obscenity was “whether to the average person, 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the dominant theme of the material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 prurient interest.”The Court defined material appealing to prurient interest as “material having a tendency to excite lustful thoughts,” and defined prurient interest as “a shameful or morbid interest in nudity, sex, or excretion.”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0-6 16:5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