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街和非法集會
點解平安夜d差佬唔走去拉d 怖佳音既教會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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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係之前要勞動警察清場的示威人士都冇人舉報架wor, 點解d差佬又識吹雞搵人清場呢? 再講, 平安夜海旁地段梗有一個警察係左近, 點解佢地又視而不見呢? d教會團體人數少則三五十, 多則百多人, 仲有d樂器同埋加生, 基本上理應先向警方申請方可集會, 但在場警察連check 都唔check一下wor | |||||
[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08-12-28 17:45 編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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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係對付物件嘅,對人就不適用啦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Link 至於基本法27條係關於集会遊行權利,又唔啱用喎?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Link 故告訴駁回,請貴網找到適當罪名重新申請 | |||||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8-12-29 05:47 發表 未住先, 跟據警方資料, 遊行, 集會人數超過三十就必預早以書面方式申請並獲批准先可以算係合法 點解佢地過左人數, 居然冇差佬問佢地申請左未架? 你要知道佢地報佳音會成晚四圍走, 一個site 問左 唔代表另一個site既同事會知架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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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前陣子的士罷駛理論上算不算阻街? 倒是他們似乎不是在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 | |||||
咁呢d 訴訟層面既野冇理由係街邊做架~但係執法層面, 警察指引就已寫明人數過三十就要申請, 但當時人數過左, d 警察係唔知該 "忽" 音團有否申請的情況下, 係唔係應該上前問一問佢地有冇permit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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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只係猜測,若要求証,就要您當場捉住條差佬盤問佢是否有件咁嘅事,然後再回來報告。 但若果我做師爺,我就会教牧師咁做: 若報仆佳音人數為31人,則由其中29人於事前互相以郵件相約,並將郵件袋响袋以作証明。 其餘2人以电話相約,並保留錄音袋响袋以作証明。 咁,出現在現場報仆佳音的其實係兩個集会,一個29人、另一個2人,完全符合不須申請的警察指引。 | |||||
係香港,法律係為政治服務的 所以,只要是反政府的異建者集會,就會被拉 下次試下非法集會支持政府,睇下會唔會有事? | |||||
原帖由 kamincuhk 於 2009-1-3 02:28 發表 有 請你 飲咖啡 .,;==^) | |||||
特首係天主教徒 佢係志雲飯局到講左 | |||||
o yes , + very devo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