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樂
2009/1/9 15:44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dvo2009/peti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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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憂家庭變家居 拖延立法草菅人命
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 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To: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

缺乏《家暴條例》保障 同居同性伴侶淪為次等公民
早於1986年,《家庭暴力條例》已經保障沒有婚姻基礎的異性同居男女,同性伴侶卻因為性傾向不同而得到次等的對待、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保障,正如平機會在上屆立法年度提出的法律意見,這是顯然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根據「同性伴侶家庭暴力研究問卷調查」,高達33%同性伴侶曾遇到不同程度的家暴,遠比異性伴侶10%高出三倍。家庭暴力同樣發生在同居之同性伴侶之間、發生家暴時同性同居伴侶的人身安全嚴重受到威脅。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可惜面對這個人身安全問題,同性同居伴侶到現時為止仍未得到任何法例的保障,令到大家於發生家暴時淪為了「十分抵打的」次等公民!


擔憂易名 拖延家暴
有議員提出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混淆視聽。我們十分憂慮條例改名後,保守團體將進一步要求加入保障「二房東」、「室友」、「家傭」等同住關係,籍此等社會上更富爭議性的訴求,拖延家暴條例的修訂,令同性同居者得到保障之日遙遙無期。

將《家庭暴力》易名為《家居暴力》,將家庭暴力簡化為屋簷下的問題,等於將家暴條例的精神倒退22年,把剛剛受到保障的前異性同居伴侶及其子女、單親及再婚家庭、祖孫等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之非婚姻關係組成的家庭組合,簡化為「同住難」的問題,無疑將家暴問題單一化!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曾於電台節目中表示,家暴條例不應該擴闊至多元家庭關係,對於單親、離婚、異性同居及同性同居伴侶,均不應受到保障!顯然,有關人士多次強調其宗教信仰或道德價值,以《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踏腳石,推薦「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所謂宗教家庭觀。


我們非常擔心:
* 拖延立法、家暴無保障:擔心將《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家居暴力條例》,引至社會上更爭議性的討論,拖延立法程序,迫使家暴受害人的生命遲遲不獲保障;

* 投票意向毫亦無保障:至今仍未有議員清楚表明易名後,必然同意通過修訂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回顧過去兩年在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範圍時,獲全體立法會議員一致通過在本立法年度納入同性同居伴侶,現在卻有議員忽然轉變立場,無視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張建宗立即兌現承諾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2008年5月27日之《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承諾,在今個立法年度的9-10月間在立法會上提出草案,修訂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並得到張超雄、劉慧卿、梁國雄、吳靄儀、劉健儀、楊森及余若薇之同意,以換來《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得以趕及在08年8月1日生效。

今年是《國際人權宣言》60周年,66個國家剛於08年12月18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一份突破性的聲明,簽署國重申《國際人權宣言》所載之人權普適原則,人權平等適用於每一個人,不論其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並呼籲各國消除因性傾向及性別身份相關的歧視與法律。性傾向平等已是聯合國關注的基本人權的重要項目之一,為此,我們要求香港政府兌現承諾,立即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公民。


我們要求:
* 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修例,保障內容不可少於《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並且必須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 停止爭辯「家庭」易名「家居」,此舉對處理家暴問題毫無寸進,立法會議員應停止等無謂的辯論,盡快立法。拖延立法,等於草菅人命,無視每天發生的家庭暴力。

* 全體立法會議員遵守承諾,盡快一致通過家暴條例修訂擴闊保障範圍至同性同居伴侶,使受害人盡早得到同等適切的保障。


發起團體(排名不分先後):
香港女同盟會、香港十分一會、午夜藍、還我本色、香港彩虹、彩虹行動
2009年1月7日

歡迎團體及個人聯署。
有關本聯署之查詢,請電�l4mycolours@gmail.com,謝謝。
只是普通人
2009/1/9 16:22 
Support
prussianz
2009/1/9 17:45 
原帖由 小樂 於 2009-1-9 15:4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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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香港特 ...


i support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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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prussianz 於 2009-1-9 17:47 編輯 ]
prussianz
2009/1/9 17:48 
原帖由 小樂 於 2009-1-9 15:44 發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dvo2009/peti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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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 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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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 happy new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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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prussianz
2009/1/9 17:57 
原帖由 小樂 於 2009-1-9 15:44 發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dvo2009/peti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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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 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To: 香港特 ...




again

i have clicked + visitted there + signed my support !

ThANKs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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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ussianz
2009/1/9 17:58 
原帖由 小樂 於 2009-1-9 15:44 發表
http://www.petitiononline.com/dvo2009/peti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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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憂家庭變家居 拖延立法草菅人命
勞福局立即兌現承諾 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




To: 香港特 ...


by the way , sorry , i can not type-write u in Chinese sorry again ThANK 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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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匿名
2009/1/9 18:16 
我堅決反對聯署,
這是向下一代傳遞一個錯誤訊息!!!
匿名
2009/1/9 18:21 
dear all
thanks for your support !
謝謝大家的支持

爭取《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Facebook 群組
http://www.facebook.com/s.php?re ... amp;gid=53145240954

裡面有《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的謊言與真相,大家可以去看一下~~
匿名
2009/1/9 18:43 
請停止你們的聯署,
加入反對的行列!!!!
不要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觀!!!!!
HTBROKE1
2009/1/9 20:21 
法律保護的是而不是宗教的偽道德
鹿鳴
2009/1/9 21:22 
原帖由 HTBROKE1 於 2009-1-9 20:21 發表
法律保護的是人而不是宗教的偽道德


「法律保護的是人」這句說的很對,無論是什麼人都不應受到暴力對待,人命應是優先考慮。難道教導下一代不要對身邊人行使不當的暴力是不對的嗎?與其搞性向歧視,不如設法防止暴力,這様不是更來得有意義嗎?
prussianz
2009/1/10 00:48 
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89.223.x 於 2009-1-9 18:16 發表
我堅決反對聯署,
這是向下一代傳遞一個錯誤訊息!!!



The Sri Lankan equivalent of the 'finger'
prussianz
2009/1/10 00:51 
原帖由 Guest from 61.18.173.x 於 2009-1-9 18:21 發表
dear all
thanks for your support !
謝謝大家的支持

爭取《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伴侶」Facebook 群組
http://www.facebook.com/s.php?ref=search&init=q&q=%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6%A2% ...


ThANKs again



小樂
2009/1/10 01:04 
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89.223.x 於 2009-1-9 18:16 發表
我堅決反對聯署,
這是向下一代傳遞一個錯誤訊息!!!


讓同性同居者可以被承認有親密關係,為同性同居者在沒有婚可結的情況下,可以在他們的家庭生活中,保有基本的人身保障也是錯?
原來人的尊嚴也敵不過教條!
匿名
2009/1/10 11:23 
原帖由 小樂 於 2009-1-10 01:04 發表


讓同性同居者可以被承認有親密關係,為同性同居者在沒有婚可結的情況下,可以在他們的家庭生活中,保有基本的人身保障也是錯?
原來人的尊嚴也敵不過教條!
...


我強烈反對任何暴力行為,
大可以另立同住條例保障同住者安全!!!!!
Nomad
2009/1/10 12:12 
法律保護的「家庭」中,被定義的「親密關係」是一個法律定義下的Entity,
有親密關係或者家庭關係就是有,只要該關係在法律下被承認,同一條法律就有保護它的義務 - 除非你「光明正大」跑出街跟人說同性戀者,單親家庭等不應該存在法定權利。

如果你要任何一條運作在整個社會的法律單單保護你自己的道德觀,你大可以回去中世紀。
NobleScarlet
2009/1/10 13:10 
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89.223.x 於 2009-1-9 18:43 發表
請停止你們的聯署,
加入反對的行列!!!!
不要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觀!!!!!


21世紀很危險的,返回黑暗時代吧!
prussianz
2009/1/11 03:19 
原帖由 Guest from 116.48.12.x 於 2009-1-10 11:23 發表


我強烈反對任何暴力行為,
大可以另立同住條例保障同住者安全!!!!!


sorry , why 另立同住條例保障同住者安全 這樣 多餘 ??
NACA
2009/1/11 12:44 
本帖最後由 NACA 於 2009-1-11 12:46 編輯
請停止你們的聯署,
加入反對的行列!!!!
不要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觀!!!!!
Guest from 218.189.223.x 發表於 2009-1-9 18:43


Firstly, what harm does it do?

Secondly, if you don't like it, though s***, don't sign then. We aren't gonna stop just because you say "stop". On top of that we aren't asking you to sign.
NACA
2009/1/11 12:51 
Well... I don't know what those "Christians" are thinking...

So, would that be OK if it isn't gay couple? Boyfriend and girlfriend can live together without marrying as well but that's not allowed in Christianity. Why are you guys just picking on gay couples?

The thing about DV is that because it involves a close relationship. And because of this, the victum will hesitate in seeking for help. It's very different from flatmates beating each other up, when nothing will stop they from calling the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