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文
2009/11/10 10:13 
有個法律問題請教各位。

倘若我一家3口到貴國,即係中國旅遊。我專登揀一尐有教堂的地方行,然後就好感慨地話:「自從新中國成立後,教堂如雨後春筍,唉,可惜我們的孩子仍未信主,有適當機會,應向他講福音。」

她想不到我竟然希望兒子信主,喜出望外,馬上就向兒子講三王來朝、馬糟產子等等.......

聞說,在貴國,即係中國,向18歲以下人仕傳教,係犯法嘅。我馬上報公安拉佢。

請問,一般咁嘅情形,要坐幾多碌呢?
抽刀斷水
2009/11/10 10:38 
主謀可能罰得重些。(中國向18歲以下人仕傳教是犯法的麼?)
沙文
2009/11/10 11:10 
2# 抽刀斷水
佢地係咁講喎

此外,在中國,由於向18歲以下的青少年傳播“宗教迷信思想”是違反法律的,主日學校和青少年查經聚會都因此被禁止。
http://www.gospelherald.ca/template/news_view.htm?code=mis&id=117

主謀係內子嘛 --- 我話「有適當機會」時先傳福音啫
抽刀斷水
2009/11/10 11:54 
基督徒又不是第一次講大話~ (見:基督徒謊話連篇)

看看官方文獻,有沒有有關條款啦:
http://xz.people.com.cn/BIG5/138902/139221/139277/8411646.html

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宗教的若干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施、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國外勢力的支配。

  第五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受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條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未能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七條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八十二條……

  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校接受年限的義務教育。務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十六條……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地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3)宣揚封建迷信或凶殺、暴力的。(4)其它對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5)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轉的禁止進境。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或音像制品出境。

  (九)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同第三禁止進境內容。(2)涉及國家秘密的。(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

  進境宗教印刷品有下列內容或攜帶人,寄件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沒收﹔

  ……

(二)境上宗教團體、機構寄進或以個人名義帶進散發性的宗教印刷品。(三)旅客攜帶超出自用范圍的印刷品被海關退運后又重新帶入的。(四)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海關檢查的。

  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六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岐視的內容﹔

  ……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商標不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

  11、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印刷宗教用品的,均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規定辦理。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未能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三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

  第十八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九條……

  第十九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區基本法

  第三十二條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以保持和保護。

  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可與其他地方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和發展關系。

  第一百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內地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系,應以互不隸屬、五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第一百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在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第三十三條 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八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干預宗教組織和教徒同澳門以外地區的宗教組織和教徒保持及發展關系,不限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鉗子觸的宗教活動。

  宗教組織可依法開辦宗教院校和其他學校、醫院和福利機構以及提供其他社會服務。宗教組織開辦的學校可以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損獻的權利。宗教組織在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一百三十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人國其他地區相應尊重的原則為基礎。

  第一百三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可同世界各地、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各該團體和組織可根據需要冠用“中國澳門”的名義,參與有關活動。
沙文
2009/11/10 14:22 
pk cuhk的研究都有人咁講
www.cuhk.edu.hk/ics/21c/issue/extract/0808047.htm

但又的確找不到有關法例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32332.htm
沙文
2009/11/10 14:31 
呀仲有一條路,起碼去到貴州都可以陷害佢: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間的宣傳和爭論;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布道傳教、以宗教名義斂財或發宗教宣傳品。
http://www.boxun.com/hero/200905/lawsandregulations/2_1.shtml

在貴州之非教會物業範圍,阿媽向個仔(不論年齡)講聖經古仔係犯法嘅!可能尚有其他州都有類似法例?
沙文
2009/11/10 14:37 
上海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間的宣傳和爭論,也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傳教。
http://218.242.144.41:82/gate/bi ... erobject6ai224.html
抽刀斷水
2009/11/10 15:59 
找到了:

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十八歲,以下少年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
- 《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31/3/1982
http://www.nh.gov.cn:82/gate/big ... /info.jsp?aid=75741

Key Point 係「強迫」,似乎被基督徒曲解了意思了。

至於沙文所列的地方條例,估計是源自於以下條文:

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應依法登記(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經過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受法律保護,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開放新的宗教活動場所,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堅決制止自封傳道人的傳教布道活動以及其他各種非法傳教活動。依法取締非法開辦的經文學校和修院、神學院。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5/2/1991
http://xz.people.com.cn/BIG5/138902/139221/139277/8411633.html

教會要註冊,註冊了的教會就不會當街傳教。因此,就可以進一步擊潰「信徒皆祭司」的基督教傳染性質。
抽刀斷水
2009/11/10 16:00 
教會方面都做了不少研究: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C ... aReligionPolicy.htm
沙文
2009/11/10 20:24 
但「不准在教堂物業範圍外傳教」比18禁更好用喎。
我們可以如此應用該法例:凡在大陸之教堂物業範圍外見到教徒,即以聖經問題咨詢之,若佢唔答,您就做出追求真理不遂極其落寞痛苦的樣子,終可觸動佢同情心開始向您講解。等佢一開口講解您就暗中錄音作為證據報公安拉佢
抽刀斷水
2009/11/10 20:33 
你咁樣跟那些「無差別殺人」的人好鬼似。

不如陷害返你老婆先啦~
沙文
2009/11/10 20:35 
咩叫「無差別殺人」?
我地有排唔會返大6嘛
淚兒
2009/11/10 22:53 
你咁樣跟那些「無差別殺人」的人好鬼似。

不如陷害返你老婆先啦~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09/11/10 20:33


可惜民主的美國和台灣無這麼人權的法律呀
沙文
2009/11/11 11:30 
13# 淚兒
咁大6都唔算好文明。佢有能本事立條法例話球場之外不准講波我就話佢好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