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刀斷水
2010/11/15 21:31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撰文:

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結石寶寶之家」創辦人趙連海被關押一年後,前日被北京市大興區法院以所謂「尋釁滋事罪」重判兩年半。這宗判決,是對中國公民憲制權利的踐踏,對執政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背叛,也是對人類良知的侮辱,必須全民共斥之,全國共討之!

國家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趙連海作為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無論在街頭接受記者採訪,或是受害人家長周年聚會,或是為被強姦女訪民鳴冤,要麼是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要麼是打抱不平的公義之舉,與所謂「尋釁滋事罪」風馬牛不相及!法院構陷乃「非法之法」,趙連海所犯乃「無罪之罪」!

執政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核心一條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有關部門監察不力,讓三聚氰胺奶粉流毒全國,坑害了數以千萬計「祖國的花朵」,單是因此患上腎結石嬰孩就有三十萬之眾,這是明顯的行政缺失;如今,法院竟將受害人家長由原告轉為被告,以司法腐敗壓制民眾合理訴求來掩蓋行政腐敗,完全是損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違反「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宗旨!

趙連海冤案有如反面教材,就是當某些地方的司法黑暗到連一個疼愛子女的好父親、一個見義勇為的好市民都容不下時,凡有良知、有正義感的人都會被迫發出最後的吼聲:政改應由法治始,誰不政改誰下台!

劉夢熊
dye
2010/11/15 22:46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5 22:56 編輯

.....法治精神,包括它凌駕於所有人。政府如是,民族英雄如是。

受害者在法治社會本應一視同仁,如果真的有「尋釁滋事」,便該判罪。不應在法律上有特權。至於「尋釁滋事罪」是否惡法,這本不是法治問題,是一個立法制度問題。(政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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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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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聞說,官爺指趙連海是第四種。緃然動機可能是良好,趙連海不是正正想「起鬨鬧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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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beebeechan
2010/11/15 23:49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0/11/15 23:56 編輯

家貧老父多病無錢就醫, 是否是行劫的好理由?
有好理由又是否犯行劫者就不能判罪?

當要鼓吹中國要法治時, 看來有人還是離不開要人治。

不如焦點放在指控趙連海「尋釁滋事」的証據是否足夠哩., 不是去論他如何慘,  犯法動機如何成理。

在西方國家,煽動滋事也是可以入罪的罷。
beebeechan
2010/11/15 23:58 
有令人同情的動機, 會是求情輕判的理由。
beebeechan
2010/11/16 00:01 
本帖最後由 beebeechan 於 2010/11/16 00:04 編輯

當司法要向輿論低頭時, 又是否是一件好事?
dye
2010/11/16 00:14 
有好理由倒真的會減刑,趙生律師也只說重判了。沒有犯罪意圖的怎至可以脫罪(例如白痴,太小的小孩)。
「尋釁滋事」的犯罪意圖是無故生事,或小題大造。

對趙生,他孩子出了事,題一點也不少,但要做多大才叫大?社會能因為他的不滿讓他阻止公安局「正常運作」?
沙文
2010/11/16 08:12 
咁就係啦, 好似以前巴勒斯坦都試過有條無業游民無牌行醫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執法當局依法制止了佢,獲得從古至今富正義感的廣大群眾一致叫好, 連陳卑卑都有共識話抵佢死
dye
2010/11/16 10:17 
以西方法律,煽動滋事入罪會比較難。

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nuisance
沙文
2010/11/16 10:50 
回復 8# dye


    唔怕, 巴勒斯坦係亞洲地方黎
抽刀斷水
2010/11/16 11:00 
中國大陸法律博大精深,欲加之罪真是何患無辭。但法治還法治,但仍要法、理、情兼備,才可服眾。
沙文
2010/11/16 11:54 
回復 10# 抽刀斷水

不如本網出機票請本篤16去天安門廣場演講,話俾大陸顛鼠教徒聽用袋係冇咁好玩嘅, 所以唔好用袋, 「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
睇下公安局招唔招佢一年半載
dye
2010/11/16 12:28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2:36 編輯

本篤16都唔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無人擔保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見第33條。中國也明文規定外國不得操控中國的宗教。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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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為何一定要「服眾」?法治的目標之一不正是防止多數人(眾)欺負少數人?

公平公正何價?是否大眾認為該死的人,被謀殺了也無罪?還是人人平等,一起蒙上雙眼,不理是英雄狗熊,權貴賤民,一視同仁?
抽刀斷水
2010/11/16 12:44 
應要找大陸三自教會的主教~

為何一定要「服眾」?因為其司法制度疑有問題,明知如此而為之,就導致民憤四起,官逼民反的出現,屆時法治就沒有用啦,現政權也沒有用啦。

法治的理想當然是人人平等啦。
沙文
2010/11/16 12:46 
屆時法治就沒有用啦,現政權也沒有用啦。
抽刀斷水 發表於 2010/11/15 20:44

屆時33, 36, 49, 都係冇用
始終都係宇宙終極真理#1最有用
dye
2010/11/16 13:02 
本帖最後由 dye 於 2010/11/16 13:07 編輯

為了「服眾」,維護現政權,便去踐踏少數人利益?

民憤四起是可以對民眾解釋,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反過來想,群眾凌駕法治的先例一起,以後法院判決如何才能「服眾」,政權又是否能穩定?

有得便有失。司法制度是一個改變中的系統,為了「疑有問題」便對其破壞,是否明智?是否應讓他重審,解釋解釋當中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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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教主好一點,但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dye
2010/11/16 14:10 
我找到疑似「趙連海的無罪辯護詞(陳述)全文」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 ... 72&goto=newpost

注意是趙連海一面之詞。此外,他反對的是他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這是事實判斷(理),如果有人證有物證,看看便知是否這麼一回事。
沙文
2010/11/16 16:40 
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dye 發表於 2010/11/15 21:02


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可用T59-B解决嘛。向來都係咁啦,您唔駛担心喎
抽刀斷水
2010/11/16 16:52 
回復 15# dye


    現在就是要讓它重審嘛,其他人又不是在鼓吹劫獄~:好心情:
beebeechan
2010/11/16 22:03 
美國有憤怒青年, 不滿在校給老師責罰, 或取不到學分, 便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血洗學校....也馬上便有 FBI 上門了。

現在趙某是被控在網上「煽動群眾圍堵及非法集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當日, 他的網站有否發表過類似言論呢?

如今日某某呼喚人去劫獄, 若真的發生了, 也會惹上官非罷?
沙文
2010/11/17 00:51 
回復 19# beebeechan

咁又未必。我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伸手擊打梵帝崗......也馬上冇FBI 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