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之法 無罪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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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結石寶寶之家」創辦人趙連海被關押一年後,前日被北京市大興區法院以所謂「尋釁滋事罪」重判兩年半。這宗判決,是對中國公民憲制權利的踐踏,對執政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背叛,也是對人類良知的侮辱,必須全民共斥之,全國共討之! 國家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趙連海作為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無論在街頭接受記者採訪,或是受害人家長周年聚會,或是為被強姦女訪民鳴冤,要麼是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要麼是打抱不平的公義之舉,與所謂「尋釁滋事罪」風馬牛不相及!法院構陷乃「非法之法」,趙連海所犯乃「無罪之罪」! 執政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核心一條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有關部門監察不力,讓三聚氰胺奶粉流毒全國,坑害了數以千萬計「祖國的花朵」,單是因此患上腎結石嬰孩就有三十萬之眾,這是明顯的行政缺失;如今,法院竟將受害人家長由原告轉為被告,以司法腐敗壓制民眾合理訴求來掩蓋行政腐敗,完全是損害「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違反「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宗旨! 趙連海冤案有如反面教材,就是當某些地方的司法黑暗到連一個疼愛子女的好父親、一個見義勇為的好市民都容不下時,凡有良知、有正義感的人都會被迫發出最後的吼聲:政改應由法治始,誰不政改誰下台! 劉夢熊 | |||||
.....法治精神,包括它凌駕於所有人。政府如是,民族英雄如是。 受害者在法治社會本應一視同仁,如果真的有「尋釁滋事」,便該判罪。不應在法律上有特權。至於「尋釁滋事罪」是否惡法,這本不是法治問題,是一個立法制度問題。(政治問題) --------- 尋釁滋事罪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 ... B%E4%BA%8B%E7%BD%AA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就新聞說,官爺指趙連海是第四種。緃然動機可能是良好,趙連海不是正正想「起鬨鬧事」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 |||||
家貧老父多病無錢就醫, 是否是行劫的好理由? 有好理由又是否犯行劫者就不能判罪? 當要鼓吹中國要法治時, 看來有人還是離不開要人治。 不如焦點放在指控趙連海「尋釁滋事」的証據是否足夠哩., 不是去論他如何慘, 犯法動機如何成理。 在西方國家,煽動滋事也是可以入罪的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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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要向輿論低頭時, 又是否是一件好事? | |||||
「尋釁滋事」的犯罪意圖是無故生事,或小題大造。 對趙生,他孩子出了事,題一點也不少,但要做多大才叫大?社會能因為他的不滿讓他阻止公安局「正常運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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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nuisance | |||||
唔怕, 巴勒斯坦係亞洲地方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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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本網出機票請本篤16去天安門廣場演講,話俾大陸顛鼠教徒聽用袋係冇咁好玩嘅, 所以唔好用袋, 「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 睇下公安局招唔招佢一年半載 | |||||
本篤16都唔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無人擔保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見第33條。中國也明文規定外國不得操控中國的宗教。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抽,為何一定要「服眾」?法治的目標之一不正是防止多數人(眾)欺負少數人? 公平公正何價?是否大眾認為該死的人,被謀殺了也無罪?還是人人平等,一起蒙上雙眼,不理是英雄狗熊,權貴賤民,一視同仁? | |||||
為何一定要「服眾」?因為其司法制度疑有問題,明知如此而為之,就導致民憤四起,官逼民反的出現,屆時法治就沒有用啦,現政權也沒有用啦。 法治的理想當然是人人平等啦。 | |||||
屆時33, 36, 49, 都係冇用 始終都係宇宙終極真理#1最有用 | |||||
為了「服眾」,維護現政權,便去踐踏少數人利益? 民憤四起是可以對民眾解釋,但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又是否可行? 反過來想,群眾凌駕法治的先例一起,以後法院判決如何才能「服眾」,政權又是否能穩定? 有得便有失。司法制度是一個改變中的系統,為了「疑有問題」便對其破壞,是否明智?是否應讓他重審,解釋解釋當中原委? ------- 三自教主好一點,但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http://www1.tvboxnow.com/redirec ... 72&goto=newpost 注意是趙連海一面之詞。此外,他反對的是他沒有「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這是事實判斷(理),如果有人證有物證,看看便知是否這麼一回事。 | |||||
如果換成是暴民政治,可用T59-B解决嘛。向來都係咁啦,您唔駛担心喎 | |||||
現在就是要讓它重審嘛,其他人又不是在鼓吹劫獄~:好心情: | |||||
現在趙某是被控在網上「煽動群眾圍堵及非法集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當日, 他的網站有否發表過類似言論呢? 如今日某某呼喚人去劫獄, 若真的發生了, 也會惹上官非罷? | |||||
咁又未必。我在網上留言話乜乜要伸手擊打梵帝崗......也馬上冇FBI 上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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