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再罵明光社了,可是.........
氣憤的是他們那種[吃兩家茶禮]、牆頭草兩邊擺的態度。就以性作話題的為例,他們一邊口口聲聲說有性慾是正常的,筆鋒一轉卻又叫人壓抑性慾、分散對性慾的注意力,性慾會帶來犯罪,性慾纏身就是墮落,諸如此類。這種充滿儒家偽道德的態度,真的令人氣結;硬將性慾和愛、婚姻綑綁在一起,更令人感到莫名其妙。 討厭就是討厭,大方承認,光明磊落,有何不好?性冷感不過是一種心理障礙,又不會妨礙基本日常生活,何必假惺惺,之前加一個[正常]?個人甚至覺得,這並不算是嚴重心理障礙。作個比喻,就像某些人,日常喜歡多菜少肉,甚或完全茹素,原因是覺得吃動物的屍體,會聯想到動物被屠宰時的情景,感到很不安。這是個人的思想自由,沒所謂;而且茹素是好的,間中以此清清腸胃,非常不錯。不過一邊說吃肉沒問題,一邊不斷強調吃肉的壞處,就是虛偽;教人在吃肉時不斷聯想動物被屠宰時的情景,吃時要有側隱之心,就更可笑。 一邊討厭,一邊卻說正常,這種人格分裂,真是只有明光社才做得到。 | ||||||||||||||
| ||||||||||||||
咦?好像被你講中了。 | ||||||||||||||
| ||||||||||||||
睇黎都係自閹保險 d,雞雞落地獄總好過成個人落地獄。 「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太19:12 | ||||||||||||||
原帖由 龍井樹 於 2007-7-23 15:03 發表 你看人是一隻畜牲, 沒有自制能力??? 你難道不尊重婚姻承諾??? 根本扯不上宗教問題, 係道德觀念 | ||||||||||||||
何為婚姻規管?何為濫交? 是不是多於一就是濫?如果是,中國人可能濫交咗幾千年... | ||||||||||||||
| ||||||||||||||
哦......大家理解不同.......... | ||||||||||||||
你當婚姻是什麼呢?難道是一個精神上的避孕套? 當然,我這篇小塊文章揶揄的不是這點,我是批評[明光社]的虛偽!為什麼一定要對自己的性冷感諸多包裝?為什麼不坦白地說,性是罪惡,是不潔?我最不喜歡藏頭露尾的人或組織,就是要[吃兩家茶禮]。 | ||||||||||||||
真的好句。 自古基督宗教都對「性」有許多污衊,導致許多人間悲劇。現在看來,真是啼笑皆非。 | ||||||||||||||
[ 本帖最後由 龍井樹 於 2007-7-24 11:17 編輯 ] | ||||||||||||||
原帖由 酒井明 於 2007-7-23 17:38 發表 這只是教會方便管理的技倆, 如果婚前性行為合理化, d教徒就冇原動力去結婚架啦 咁佢地d堂口個個星期吉左係度 邊個比錢裝修? 又借唔到婚禮傳教wor | ||||||||||||||
許晉元 2005年12月10日 西歐中古教權的世俗延伸: 以路易七世時期的婚姻為例 引言在中世紀西歐,婚姻對於各個諸侯、領主、貴族而言,主要是一種政治和經濟利益的結合,『有利的婚姻盟約』可以『維持甚至促進他們的地位』[1],婚姻純粹是種契約關係和家族聯盟。基於上述原因及門第觀念,使得貴族間的婚姻範圍很小,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各種近親婚配、一夫多妻以及離婚現象。然而,西歐教會在12世紀,經過一系列改革運動後,權威大大提高,並不再滿足於僅僅成為人類精神世界的主宰,還企圖干預和操縱世俗事務。為此,就需要擴張教會的司法權,使教會法庭成為解決影響公共和私人糾紛的場所。[2]以上就是教會婚姻法確立的背景和目的。下文將以路易七世(Louis VII)婚姻中的禁慾主義(sexual asceticism)、近親法(consanguinity)及教會於十二世紀提出之『同意原則』作引子,闡明教會如何於世俗婚姻上伸延其權力。 禁慾主義 中古基督教的禁慾主義理論源於聖奧古斯丁(St. Augustine)『性即罪』的說法,及至中古高峰時期,此主義大行其道,很大程度出於教會增加對世俗事務的管制,正如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指出:『宗教對於性的注意,第一要將這種力量引入自己的範圍,其次加以控制,最後乃創造貞操的理想。』[3] 聖保羅(St. Paul)的主張『與其慾火攻心,不如結婚為妙』,正好用作解釋路易七世與其第三任妻子Adela結合的原因。根據牧師Gerald of Wales的記述,路易七世一次於勃根地打仗回奧爾良後,病倒了半個月,經醫生診斷後,發現其因禁慾過度致病,經各修士商量後,決定讓其另娶妻子,醫治疾病。 路易七世的例子表達了中古基督教禁慾主義的盛行。中古時期,教會力圖給世俗婚姻塗上宗教禁慾主意的色彩。聖奧古斯丁給婚姻定下三層目的:生殖、忠誠及聖禮。[4]顯然,世俗婚姻一旦被上升成履行神學義務的聖禮,教會對於整個社會的婚姻與家庭關係的控制就變得順利成章。在教會將自身的婚姻倫理強加給世俗社會的時候,教會法庭也逐漸取代世俗法庭,獲得大部分婚姻訴訟的司法管轄權。由此可解釋為何路易七世跟埃利諾(Eleanor)離婚及再娶Adela,更解釋了為何他須經過宗教領袖們的同意才能作上述的兩項決定。 近親法 此法嚴格限制近親結婚。從十一世紀起,教會實行七代禁婚制,即規定七代內的親屬不得通婚;到1215年,拉特蘭宗教會議,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將禁婚範圍縮小至四代。 近親法的限制雖然嚴謹,但在執行上十分鬆散。以路易七世為例,當其妻埃利諾於1148年因違反近親法(附件1)要求離婚時,路易表示同意,並向主教Eugene III匯報。但令人意外的是,Eugene III 以婚姻的神聖締結(Indissolubility of marriage)為由,勸說他倆再作相處。及至路易七世1152以近親法跟埃利諾離婚而迅速另取Constance of Castile,但諷刺的是,路易的再婚實更嚴重地違反此法,卻未遭教會懲處。 不少學者指出,當時教會對近親法的執行,乃基於政治理由多於神聖原因。以法國11世紀末國王菲力普一世(Philip I)為例,主教烏爾本二世(Urban II)雖不滿菲利普違反近親法,娶下安如公爵的前妻Mertrada de Montfort,但他最終對此視而不見,乃出於他須要法國對其與神聖羅馬帝國的爭拗中作支持。[5] 路易七世與埃利諾的離婚見証着教會對近親法態度的轉變。中古十世紀時,諸侯領主們均嚴守近親法;至十一世紀,勢力強大的諸侯敢作三、四代的近親通婚,但教會也會予以負面評價;但到十二世紀路易七世時,近親法已改變其本質,成為領主為解除不合乎利益之婚姻的最佳藉口,另一方面,教會已強調婚姻的神聖締造多於內婚制。[6] 近親法性質的轉變揭視西歐中古教會於世俗與神聖兩條路之間的掙扎。教會希望以『神聖』(例如婚姻法)這一金剛圈緊箍『世俗』(例如世俗婚姻),惟當『世俗』不斷潛越『神聖』時,金剛圈則不斷放大,以包圍『世俗』,結果新的『神聖』已不再神聖。 另外,教會通過婚姻規範聚斂財產,與世俗封建主爭奪財富。其主要的斂財手段之一便是獲取世俗捐贈。如何影響信徒更多地捐贈財產,也是影響教會婚姻理念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西方史學界有種觀點,認為擴大禁婚範圍的目標之一,就是為了擴大捐贈的來源。因為在無子女的夫婦雙雙亡故之後,如果他們有共同的親屬,那麼很可能由這名親屬繼承其遺產;但若果他們來自兩個毫不杷干的家族,那麼當兩個家族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而互不相讓時,結果往往是把遺產捐贈給教會。[7] 同意原則 『同意原則』的確立,是12世紀婚姻法的一大貢獻,它使証婚人處於可有可無的境地,為那些具有個人主義精神凡年輕男女反抗家庭包辦婚姻提供了理論依法和法律保護。 教會為了爭取民眾的支持,通過婚姻規範賦予婚姻當事人自由表達和實現其意志的權利,這是對封建家長制和領主權的打擊,也必然加劇世俗封建主與教會的矛盾衝突。從這個意義上說,『同意原則』具有反封建意義。 事實上,『同意原則』的貢獻只流於理論層面,在實際上根本難以實行。首先, 教會的『婚姻障礙』理論實質與『同意原則』有所衝突。『婚姻障礙』牢牢限制了結婚及解除婚約的條件,那麼『同意原則』中提倡的自由意志根本談不上自由。另外,所謂婚姻的『自由選擇』,很大程度上脅迫下產生的。以埃利諾為例,當她與路易七世離婚時,有5名諸侯追求這位當時歐洲最富有的繼承人。人們相信,埃利諾倉促下嫁亨利二世,因為她須要一個能保護她的土地的人。一個富孀還打算活在世界上的話,世界就不會讓她安身。[8] 總結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由路易七世的婚姻中窺視西歐中古時期的一重要精神面貌──教會透過婚姻法以進一步控制世俗。我們可見,『神聖』與『世俗』鬥爭中雙方互有輸贏,但有一個有趣的現象為:『神聖』的金剛圈為控制『世俗』而愈加放寬,道德的失地愈見增大,即使『世俗』仍在『神聖』的控制下,夠竟誰是贏家?有人認為中世紀中『神聖』與『世俗』鬥爭乃推動歐洲的不斷發展,我想這正是道家所言之「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 參考書目
Bouchard, ‘Eleanor’s Divorce from Louis VII: The Uses of Consanguinity’, in Eleanor of Aquitaine: Lord and Lady (eds.) Bonnie Wheeler and John Carmi Parson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劉新成:<西歐中世紀基督教的婚姻觀>,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uis VII and Eleanor of Aquitaine
King Robert II Henry I Duke Robert of Burgundy = Ermengard of Anjou Philip I Louis VI of France Hildegard = Duke William VIII Duke William IX Duke William X Aquitaine King Louis VII = Eleanor of Aquitaine [1] 佛朗西斯‧吉斯,約瑟夫‧吉斯:中世紀的婚姻和家庭 (紐約:哈珀和羅出版社)。 [2] 李龍:<淺論12世紀前後基督教的婚姻理念>,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頁24。 [3] 潘綏銘:《性的社會史》(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250。 [4] 林中澤:<中世紀西歐的宗教禁慾主義及其歷史影響>,載於《歷史月刊》,1997年第5 期,頁61。 [5] Georges Duby, The Knight, the Lady and the Priest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 Penguin Books, 1985), pp. 3-18. [6] Constance Brittain Bouchard, ‘Eleanor’s Divorce from Louis VII: The Uses of Consanguinity’, in Eleanor of Aquitaine: Lord and Lady (eds.) Bonnie Wheeler and John Carmi Parson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2), p. 232. [7] 劉新成:<西歐中世紀基督教的婚姻觀>,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5年第3期。 [8]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300-1300 年》下冊,耿淡如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頁339。 http://humanum.arts.cuhk.edu.hk/~lha/his5532/tutorials/louis/Hui%20Chen%20Yuen.htm | ||||||||||||||
[ 本帖最後由 酒井明 於 2007-7-24 17:5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