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得得b
2007/10/3 22:57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7-10-3 20:19 發表

感謝 閣下支持!現時支出不是太多,數百元我每月食少五六餐lunch都暫時可以維到皮。

離教者之家將來的鴻圖大計,包括開設離教者培訓課程、聘請專家教授及輔導、購置中環向海會址、開辦中小學校網、拓展東南亞以至世界性 ...


攞去洗,吾夠出聲。
http://www.enjoytokyo.jp/img_bl/okaken0820/98105_PC_M.jpg
抽刀斷水
2007/10/3 23:06 
原帖由 訪客得得b 於 2007-10-3 22:57 發表


攞去洗,吾夠出聲。

實不相瞞,在下係呢一刻既反日情緒好高漲。
酒井明不要拉住我……
oasis
2007/10/3 23:12 
以推廣認識宗教, 成立慈善團體, 募集經費, 如何?
訪客得得b
2007/10/3 23:25 
原帖由 oasis 於 2007-10-3 23:12 發表
以推廣認識宗教, 成立慈善團體, 募集經費, 如何?


哈!又有d諗頭喎。
抽刀斷水
2007/10/3 23:50 
原帖由 oasis 於 2007-10-3 23:12 發表
以推廣認識宗教, 成立慈善團體, 募集經費, 如何?

真係唔錯,不過本網一直以離教者為核心,更改立場要從詳計議。
oasis
2007/10/4 00:07 
之前你有文章說教會以推廣宗教包裝成慈善團體, 但是推廣認識宗教, 只驚多呢兩個字, 政府又受唔受呢?
真係唔錯,不過本網一直以離教者為核心,更改立場要從詳計議。

咁不如比人試下 (如 奧賣葛)
抽刀斷水
2007/10/4 00:40 
原帖由 oasis 於 2007-10-4 00:07 發表
之前你有文章說教會以推廣宗教包裝成慈善團體, 但是推廣認識宗教, 只驚多呢兩個字, 政府又受唔受呢?

咁不如比人試下 (如 奧賣葛)

其實係註冊成為慈善團體之前,都要註冊成為合法社團,咁就要註冊活動地址(要業主同意)。

關於會址,我仍和b 股仙洽商中,理想就梗係半山豪宅區啦,不過中環向海單位都勉強接受咁啦。
訪客得得b
2007/10/4 23:01 
講到尾無非都係講錢姐,無問題。
這個主題本來就是“股市大跌”,正是跟錢有關的,
如今港股正處調整期,夠畺的話,明早開市就搬錢出來去買跌,
萬一真係跌上一萬幾千點,就買乜都得啦。
沙文
2007/10/4 23:25 
每沽一張期指買番一張call做hedge啦。寧願嬴少喲呀B哥
訪客得得b
2007/10/4 23:32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0-4 23:25 發表
每沽一張期指買番一張call做hedge啦。寧願嬴少喲呀B哥


我就諗住沽左合約後,叫阿抽水偉大一次,
去交易所門口做人肉炸彈,計你話好吾好呢?
沙文
2007/10/4 23:59 
好。搞到停牌一天。第二日啲人見抽抽粉身碎骨,清理乾淨後冇事嘞,一開市裂口高開三萬點,咁就發達啦!您個對家
訪客得得b
2007/10/5 00:04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0-4 23:59 發表
好。搞到停牌一天。第二日啲人見抽抽粉身碎骨,清理乾淨後冇事嘞,一開市裂口高開三萬點,咁就發達啦!您個對家


我又吾信呀!好似抽水咁重要人物,係交易所門口死左,
股市都吾跌十點八點贈下興,無理由嘅。
沙文
2007/10/5 00:11 
冇錯,抽水之死係影响跌十點八點贈下興,但之後拉到煽惑自殺的元兇 -- 正一衰人得得B,則本港治安大為改善,故出現裂口性高開。
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codification_c.pdf
抽刀斷水
2007/10/5 00:15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0-5 00:11 發表
冇錯,抽水之死係影响跌十點八點贈下興,但之後拉到煽惑自殺的元兇 -- 正一衰人得得B,則本港治安大為改善,故出現裂口性高開。
http://www.hkreform.gov.hk/tc/docs/rcodification_c.pdf ...

假如我預備定封遺書,指出就是這個正一衰人得得B指使我咁做,咁警方會唔會容易D釘死佢?
沙文
2007/10/5 00:19 
最好啦。證據又充份啲。
有關法例屬於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您可以放心去啦
Step.King
2007/10/5 11:35 
原帖由 沙文 於 2007-10-5 00:19 發表
最好啦。證據又充份啲。
有關法例屬於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您可以放心去啦


抽水自己綁炸彈jey 又關《侵害人身罪條例》乜事?
但我冇記錯的話 自殺好似都係犯法... 
沙文
2007/10/5 15:49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入獄14年,如構成謀殺罪更可被判終身監禁。
http://www2.hkedcity.net/sch_files/a/bh/bh-7b/public_html/%A6w%BC%D6%A6%BA.htm

在香港法例第二一二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的定義下,任何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的話,都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001/26/0126225.htm

自殺並不犯法,您記左1997年法例,但可以軍火條例檢控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33000174

如果二奶法例在1971就好了............

[ 本帖最後由 沙文 於 2007-10-5 00:04 編輯 ]
訪客得得b
2007/10/5 17:01 
原來犯法架!我睬!!吐口水講過。

咁啦,改變一下計劃,抽水自己斬哂d手指出黎,
拎去交易所門口宣報戒賭,勸導世人以後不炒股票了。
咁都可以喇掛。

[ 本帖最後由 訪客得得b 於 2007-10-5 17:02 編輯 ]